近年来,事故瞒报事件时有发生,这一现象既反映了瞒报者对生命的极端漠视,也反映其对党纪国法的公然蔑视。 分析原因大略有以下几种:一怕戴铐子瞒报。刑法对重大事故责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发生矿难的小煤矿要依法关闭,这些老板于是想尽办法瞒报。有的许诺给家属更高的"死亡赔偿金",从而与死亡者家属达成攻守同盟。二怕丢票子瞒报。不少企业与政府或主管部门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企业负责人年薪与安全生产紧密挂钩,职工也缴纳了安全抵押金,打着"维护"职工利益幌子而瞒报。三怕丢面子瞒报。许多地方和企业年终评比实行安全"一票否决",若安全出问题,一律否决评先进单位资格。四怕丢位子瞒报。部分地方、企业领导为显示工作政绩,达到升迁目的而瞒报。 我国《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報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对瞒报事故行为的定罪、量刑、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都有明晰的惩戒标准。在2006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就设了瞒报事故罪。有关法律法规也规定,对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按照一般经济规律,当法律、规则门槛被筑高时,逐利的欲望会驱使人寻找法律、制度、体制和监管漏洞,以达降低成本的目的。在很多矿老板和企业负责人心里,出事故上报要处理,瞒报被发现也是处理,于是不惜以身试法。 更为可怕的是,在事故瞒报"后处理"过程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常成一句空话,未抓住"违法成本"这个牛鼻子,未真正震慑事故瞒报的后来者,从而造成"老板赚票子、农民死儿子、政府当孝子"的尴尬局面,导致事故瞒报前赴后继。 毋庸讳言,事故瞒报的真相仅靠媒体监督、群众举报来戳穿,是显然不够的。一是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严格执法,扎紧笼子杜绝企业主瞒报及与死亡者家属攻守同盟现象。二是伤亡事故的处理应"以人为本",对伤亡员工家属的合理诉求与困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尽可能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也应耐心解释。三是对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四是斩断各类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安监、司法、公安等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督促企业完善事故报告制度,使公共权力真正负起监督企业、依法为死难员工主持正义的责任。 编辑 边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