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桦 耿涵 【摘 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增长,我国的证券投资金融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然而由于起步慢发展程度低等诸多原因,我国的基金业在法律监管、选择空间等方面存在存在准多问题。可以预期的是,证券投资业将在短时间内在数量和规模上取得了巨大的突破。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与之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将会一并得到提携,基金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空间将会被无限放大。我国应在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合理规避风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要加快建设脚步,为基金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问题;对策 作为一种新兴的现代化投资手段,证券投资基金通过集合投资将零散的分散资金统一起来,再通过专业机构运作集合资金以实现资产的增值,它的优点是以科学的投资组合最大程度降低风险,避免将"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其次,专业的理财也避免了盲目投资造成的风险。但是在证券投资基金高速发展的同时,"寡头型"市场的形成、从业者职业道德的丧失等问题也日渐突出,如何做好防范措施以保证该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则成为该行业研究者以及社会关注的重点。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环境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发展存在很大制约 1.我国基金市场发展了这么多年,缺乏竞争性可能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特性。这个特征既代表了中国基金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也可能是中国基金市场这些年出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的深层次市场原因,因为只有十几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市场,显然是一个"寡占"性的市场,在这种状况下的市场必然导致市场定价及游戏规则相对更有利于卖方。 2.目前国际上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都是在完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设立的,而我国却是在严格的审批条件下设立的,目前仅审批设立了十几家基金管理公司。对封闭式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的准入限制就导致这些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很难自觉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管理基金资产,且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都是属国有制的大型证券公司,一个人用他人(国有)的钱去赚钱而不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是违规事件频繁发生的根源。 3.投资者无从分析哪些基金更适宜长期投资,往往只好等到年终报表出台时仅凭业绩一项来考核基金的水平。这种现象反过来又会促使基金只注重年终业绩水平。为了年终业绩不惜违规违法操作,甚至制造账面上的虚假盈利。其实,对于基金的评价应该是方方面面的综合评价,那些操作过程、操作理念属于长期稳健型且运营业绩优良的基金才有真正的投资价值,投资者才能同这样的基金一起共享收益。而我国恰恰缺少一套像这样对基金进行全面考核的评价体系。 (二)内部管理的缺陷阻碍了我国证券投资的长远发展。 具体分析当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形势,内部的管理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制度的缺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需要一个客观真实的会计记录,而在当前的基金业发展中,因为从业人员的缺乏会计基础这一部分的工作常被人疏忽导致季度报告中数据勘误,影响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其次,职业道德的丧失使得基金管理存在信用风险,由于基金委托人与管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是完全一致,这使得当委托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基金管理者为了维持其本身的利益而不再考虑委托人的利益。第三,基金市场监察体系的不健全使得基金管理缺乏有效控制。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监察环境的不健全等。 (三)制度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力 1.证监会对于基金的外部监管不完善。证监会作为政府部门主导的重要外部监督力量,一直都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导致我国基金行业依旧存在大量不规范运作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证监会本身职能定位不清晰,缺少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对于基金行业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化操作机制的监管不完善,没有加大对于投資者的保护力度。 2.基金监管没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律体系非常健全,这些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督可以防止基金行业不规范的操作,极大地提升了操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最大程度保护投资群体的利益。但是我国整体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明显落后,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基金规范化运作的需要。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证券市场投机性很强,一些机构存在非法违规的操作,透明度极低,信息披露程度很低,给基金管理者留下太多可操作的空间。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面临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机制。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由于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选择范围狭窄、公司准入门槛较高,因此应当放松关于基金托管人的资本金等要求,准许相当部分的银行、信托企业以及相关的经融机构进入证券投资基金业;其次,还需要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与考核,激活基金业的竞争性,打破"寡头垄断";第三,加强政府部门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力度。具体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将委托人与托管人的利益相互融合,当委托人对基金进行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须承担连带风险与责任;第四,由行业自发建立基金委托人自律会,在加强相互之间监督的同时,还可以提高托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 (二)提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和模式多样性。 分析目前的证券基金产品市场,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各自的投资组合或理念,但是针对广大的投资者,这些产品的品种与数量完全不能够满足需求,因此,应当针对不同时期与投资人群推出基金新品种,促进行业的发展壮大。其次,还可以适当准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投资市场,实现我国基金业与世界基金业接轨。考虑到保险基金所集合的资金所占的份额比较小,它的设立在稳定证券投资市场的同时也实现了保险公司的需求,可谓是"一箭双雕"。具体说来,只要合乎法律范畴,可以采取封闭式与开放式相融合的模式,既合并了双方的优势,又能够争取海外投资者的行动支持。 (三)建立层次丰富的监管体系 我国的基金业发展过快,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国国情为出发原点,以西方国外基金业较为成熟的工作经验为辅助,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的法律监管体系。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能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外,政府方面要强化监管力度,着提高执行力度力和监管效率,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履行其应尽的监管职责。此外,基金业自身也要形成自律组织,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法律的完善,政府的监督,和基金业内部的自我规范,三方面共同施压,促进证券投资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结束语 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与之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也将会一并得到提携,基金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空间将会被无限放大。但在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合理规避风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要加快建设脚步,为基金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肖友生.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商,2015(46):192. [2]刘鸿儒.中国基金业快速发展的基本经验及其面临的挑战[J].经济研究参考2010(3):28-30. [3] 张里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与缺陷——基于行为金融学视角[J].经贸实践,2017,0(15):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