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每个省(市)都出台了相应的二胎条例。下面就来看看西藏二胎新政策的相关消息。 一、西藏二胎现有政策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尚未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因此,西藏生二胎的政策依然应当按照"单独二孩"实施,也就是说西藏生育二胎应该符合《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抢生二胎是违法的,依然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 现有规定是: 第七条 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等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的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 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单独二孩政策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经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由收养人收养,收养人无新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亲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该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4.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个育婴或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育婴或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5.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西藏二胎新政策最新消息 1、政策与法律规定的关系 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需要历经一定的程序和时间,首先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份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要依法合规生育二孩,必须要等到各省份的相关细则出台。 修改法律已经达成共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在讨论和修订过程中了。但是具体到各省什么时候落地取决于各个省的情况,也要积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我国大部分的优惠、优先、优待政策基本上都是以地方规定为核心的,需要地方把这些政策作出梳理并进行综合调整。 2、全面二胎最新消息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新政何时落地就一直备受关注。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此前曾公开表态,"全面两孩"政策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然后各地再依法组织实施。他强调,全国人大修法通过之日,就是新政生效之时。 目前看来,"全面两孩"新政启动实施已箭在弦上。12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惯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或将在12月下旬举行。这意味着,"全面两孩"的法律规定最快于本月底修订。(12月9日按) 注:本文依照大家习惯,将二胎政策等同于二孩政策。 概念区分: 全面二孩和全面二胎。通常大家是把这两个概念划等号的,其实‘二孩’≠‘二胎’,前者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后者强调‘胎次’。也就是说第一台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妇是不能生二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