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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摔伤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公交车是大部分人外出时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那么在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应当如何维权?需要做哪些准备?下面我们根据此案例,来寻找需要关注的几个点:
  2015年2月6日12点40份许,原告乘坐7路公交车至北京市朝阳区水锥子公交站时,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车上人员踩踏,致使原告腿部受伤,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确诊为左膝关节扭伤、半月板损伤、十字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等。后经鉴定机构法医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发生事故之后并未报警,原告在车上只让售票员写了一张证明是75路公交车的全部责任。另在原告住院期间其公交车的负责人去看望原告并写下承诺书。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受害人程某某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6450元、护理费10000元、误工费:3588元、残疾赔偿金:87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4550元。
  被告认为:"病灶清理"是原告自身的老年病引起的,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需要对其伤情进行参与度的鉴定。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根据原告主张的请求判决:医疗费:648.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0000元、误工费:24500元、交通费:93元、残疾赔偿金:87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司法鉴定费:4540元
  律师讲解:
  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原则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侵权行为人只赔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但在实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很多原因会影响赔偿款额度的确定,如事发后没有及时报警、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划分事故责任等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在上述案件中,我们因关注以下焦点问题:
  一、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报警,怎么处理?
  1、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能够报警,一定要及时报警,有交通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事发经过、划分事故责任。
  2、如果没有及时报警的情况下,一定要让司机或者售票员出具证明或者写清是因为所乘车辆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3、如果实在没有或者不能写明此情况,要找同车辆的证人出具证明,来证明此次案件的事实。
  本案件中原告虽然没有报警,但是他及时让乘务员出具了证明,且在后期恢复过程中让该7路公交车出具了承诺书,证明了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且证明了本次事故是由7路公交车司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导致的,的全部责任。使整个案件顺利进行。
  二、该案件是侵权责任纠纷还是客运合同纠纷?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哪一种对当事人更有利?
  侵权责任纠纷与客运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区别,关乎到伤者的最根本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基于侵权事实起诉侵权责任人,如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等。被侵权人伤情,若经过法医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构成伤残等级的,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项。而在客运合同纠纷中,只能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据《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起诉合同的相对人,并要求支付因相对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及其违约赔偿。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得赔偿项目只存在于侵权纠纷中,基于合同违约而提起的诉讼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项。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诉的主体主要包括肇事车辆驾驶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车交强险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商业险保险公司等,且存在赔偿顺位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而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中,被诉主体主要包括肇事车辆驾驶人、肇事车辆所有人,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不是赔偿主体,实践中,即使将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法院也不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机动车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通常受害人为肇事车辆内的乘车人,肇事车辆驾驶人因紧急刹车,导致车内乘车人摔伤而引发纠纷,如同本案,程某某在乘坐7路公交车时,因司机紧急刹车导致程某某摔伤。依据法律规定,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对本车内受伤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公交车保险公司不是本案中的赔偿主体。
  律师事务所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原则,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案由,起诉了7路公交车,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三、老年病是否是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事实。本案中,因被告紧急刹车的过失行为,导致原告在车内摔伤住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告的老年疾病是在原告上车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直接关联性,所以不能作为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
  根据以上实际案例的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怎么及时的处理,及时的收据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同时我们能够看到当案件发生案由竞合的情况下,怎么选择对受害人更有利,针对案件怎么认定侵权人的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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