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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违约金能阻止教师随意离职吗


  据大河网报道,洛阳陈女士在2014年通过偃师市统一组织的社会招教考试,被分配到偃师高中。今年7月,当她回学校办辞职手续时,却被要求交4.9万元的违约金,而陈女士工作一年,一共才发了一万元的工资,经过讨价还价,学校最终答应只让陈女士交4万元。学校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老师干一两年就走人,学生没老师教的尴尬。有律师认为,学校这样做并不合法,即便学校与教师签订合同,合同本身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学校收"违约金"是否违法暂且不论,从教师个人角度而言,愿不愿意在一所学校任教,那是个人权利。可是,正如偃师高中所言,学校也有自己的苦衷:一个教师往往教几个班,一个老师走了,就有几个班的学生没人教。学校说这样做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学生,也并非托词。
  当下,教师的招聘权在人社局,去留管制权在教育局,学校只有"使用"的权利,如果教师要走,学校一点办法也没有。
  实际上,教师"随意"离职,洛阳偃师并非个例。2012年9月,笔者所在镇的一所小学分配到一名新教师,但三个月后,新教师不辞而别。据说,他又考取了其他县的教师,而且是县城的学校。这样,他的岗位只能空缺。无独有偶,去年此种情况重现,分配到我镇的又一名教师不辞而别,原因当然还是另有高就。不仅是我镇,每年全县招聘的教师中总有三五个是这种情况。
  我非常理解这些教师的做法,"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同样是做教师,谁不想到城市去?谁不想到条件好的学校去?谁不想到待遇高的地方去?但是,教师出走的确给学校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打乱了学校的全盘计划,造成学生没老师教。这样的老师又实在是不可原谅!
  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虽然不算高,但要应聘上一个教师岗位也不是件易事。一个人要想应聘教师岗位,就应当认识到,"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师的工作具有周期性,工作对象具有特殊性,面对的不是产品,而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是成十上百的学生。一旦应聘,无论什么情况,都当坚持完一个周期。如果嫌应聘学校不理想,可以提前放弃,那么多的应聘者,县局再补聘一个就是了。可是你为了把自己放到"保险柜"里,先占一个指标,然后再悄悄地另谋高就——如果不成,因先占到一个岗位,你不会"落空";如果成了,你就毫不可惜地拜拜了之,把自己的事情办得十分妥当,却"坑"了学校和学生。
  这起教师离职交"违约金"事件给教师管理敲了警钟。随着社会用人机制的进一步改革,人才流动的速度会越来越快,这虽然给个人提供了更广阔的就业空间,更有利于人尽其才,但是,对学校这种较为特殊的用人单位会造成巨大的冲击,小则影响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大则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如何在保障教师个人权益的情况下,建立一种科学、规范的教师管理机制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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