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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建在年探索中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的国有企业应运而生。新中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延续了老解放区的国营和公营企业党建做法,并在接管改造私有企业、官僚资本企业及帝国主义在华企业过程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时代发展而不断演化。70年来,我们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论述,都是我们研究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历史依据。其中,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变化是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关键,贯穿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始终。
  1949-1978年,作为生产型单位的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开始新尝试,由工厂管理委员会到厂长负责制,再到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奠定了基础。
  1953年,我国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全国范围内全面系统地学习和引进苏联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即厂长负责制("一长制"),厂长定于一尊。1954年,中央认为有必要在全国各国营厂矿中实行厂长负责制,以便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的领导水平,更好地完成国家计划。同年5月,中央转发了华北局《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将厂长负责制推广到全國。在"一长制"下,党委侧重于政治上领导,厂长全权领导生产经营。
  1954年8月,"高岗事件"爆发,中央对"一长制"引起反思。1956年2月,毛泽东在听取电力部门汇报时,对"一长制"进行了严厉批评。9月,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指出:"在企业中,应当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凡是重大的问题都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和共同决定,凡是日常的工作都应当由专人分工负责。"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体制由"一长制"转变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党委是领导核心,讨论并决定生产经营上的重大问题。1961年,中共中央颁布《工业七十条》,规定:"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上的厂长负责制,这是我国企业管理的根本制度。"重申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文化大革命初期,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一度中断,造反派控制企业。其后,革命委员会成为企业领导机构,全国上下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
  1978-1992年,作为生产经营型单位的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发生新变化,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又回归到厂长负责制,企业党组织由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到保证监督,再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面对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民经济急需改变面貌的紧迫形势,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所削弱。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企业党组织应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要包办他们的工作。"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中的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1月再发"补充通知"强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一厂之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12月,国务院要求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1987年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企业党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厂长(经理)负责制,明确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还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198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指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不能淡化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削弱党的领导。"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强调,进一步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1992-2012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提出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内容和途径
  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第一次明确了五项任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组织。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1993年底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现代企业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1997年初,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途径。"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框架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明确为"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之后,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明确了"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决策的基本程序,并对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了要求。
  2012年至今,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下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实现新突破,国有企业党组织由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到发挥领导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体制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的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推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2016年10月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要加强和改进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明确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作用,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又取得了重大突破。2017年,国有企业普遍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了公司章程,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这也标志着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功能定位,由"政治核心地位"转变为"领导地位",由"政治核心作用"转变为"领导作用",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心"和"核心""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之争。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在理论上取得了新的突破,在实践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强国必有强企,强企必先强党。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在探索中前进,在变革中完善。历经70年制度变迁,中国共产党领导国有企业确立了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焕发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向着世界一流企业迈进。(执笔人:郑立春余长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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