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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分析


  刘中明++涂毅晗
  摘 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第二大支柱产业,作为率先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行业之一,已经得到了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整个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装备水平逐步改善、建筑科技不断创新,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产业组织结构逐步调整,企业改制成效显著,企业竞争力得到大幅提高,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合理认识了我国建筑业和建筑业管理制度现状,希望能够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为我国工程建设基本管理体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实施了有力的指导,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主要体现在:
  一、国有建筑企业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实现了政企分开。国有建筑企业已经全部与政府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的市场主体,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基本实现了管理层与劳务层的分离,通过组织结构调整,企业队伍结构初步实现优化。
  (三)生产经营方式有了新的变革,广泛采用项目法组织施工,进行科学管理,使企业的资源取得了优化配置,提高了企业整体效益。
  (四)企业的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发生了明显变化,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基本建立。
  (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有重大进展。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了改制,形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改制的成功,为企业增添了活力,也为全行业的改制工作探索了经验。
  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筹资、设计、建设、运营、归还贷款负责。
  (二)推行招标承包制,改变了政府向企业分配施工任务的方法。建筑企业投标承包的工程面积占全部施工面积的比重逐年增加。
  (三)推行建设监理制,使工程项目的管理向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管理方式迈进一大步。建设监理制的推行,大大提高了我国工程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四)实行合同管理制。按合同办事,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各方建设主体的自觉行为。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观念逐步增强,合同履约率逐年提高。
  (五)实行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监督社会化,改变了以前由企业自检、自报工程质量的做法,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对我国工程质量的提高起了重要的作用。
  上述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使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矛盾
  (一)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水平落后的矛盾
  建筑业作为率先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行业之一,其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装备水平愈发精良,建筑科技不断创新,建设能力大幅提高。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后,在国际市场环境下,建筑水平己经基本达到国际水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也都稳步提升,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建筑企业改制取得明显进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国家作为其强大的精神后盾,需要国家在一些政策性、导向险的问题上给予正确的引导。对建筑行业来说,其直接的精神支持就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但是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改革速度却远远落后于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速度。
  其主要问题体现在四个方面:
  1.长期封闭的国内建筑市场条件下,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思想还未完全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国际市场开放以后,其未能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以工程咨询为核心的行业管理体制,不能给予我国建筑企业先进的、科学的指导和保护。
  2.国际市场的开放必然要求原有的市场机制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这就需要建设主管部门能够依照国际管理方式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但就目前而言,相应的机制改革还相对滞后。
  3.尽管多年来,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运行,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出台了大量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但是总体而言,还是没有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
  (二)建设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与建筑市场自治功能弱化的矛盾
  尽管建筑行业己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我国的建筑市场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需要政府对之实行必要的干预。但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和调整政府的管理,不仅意味着缩小和降低政府的干预范围和程度,而且意味着放权于市场,让市场在相当的范围内自我治理。这就形成了一种矛盾,即建设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与建筑市场自治功能弱化的矛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建筑市场的自治能力是比较弱的。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自治主要是通过各类行业协会。尽管行业协会能够在许多方面给予建筑企业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但是其能力相对有限,其多数职能仍然依附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没有获得独立地位,也就没有足够的能力自治。而且,在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各种问题纷至沓来,层出不穷,整个建筑市场由于长期的封闭和低度发展,难以自动做出反应和相应的调整。在此种背景下,政府过于仓促和无序的简政放权,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而且极易导致建筑市场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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