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从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存货人的违约责任来追究。那么,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呢?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②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③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④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见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⑤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⑥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 ⑦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①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③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④危险通知义务。 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基础服务维权,货物运输方式及违约维权方法及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本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