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推进,只有加强社会的守法道德意识,才能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理念,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然而在实际的守法道德教育工作中,依然存在了诸多困难。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守法道德缺失的原因,联系实际,提出了守法道德养成的措施。 关键词:守法道德;缺失原因;养成措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法治意识,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如果不采用合理的守法道德教育措施,则会对公民产生一定的压力,导致消极的守法行为,使得基本的法律公平性难以维持。另外,基于传统旧思想的禁锢,使得公民的权利主张难以认同,守法对象不够明确,极大程度的限制了法治社会的推进。 一、守法道德缺失的原因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 宣传工作上的不到位是守法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尝试法制教育的新形式,用以增强社会法治意识,然而在传统的法制教育工作中,由于开展形式落后、教育内容陈旧、宣传力度不够等诸多因素,导致了法制教育效果并不理想,法不仅仅作为一种政治手段,一种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同时也是一种价值文化的精神传递,通过法律能够为社会的和谐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建立法律秩序运行的环境。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强制性并不是根据政治暴力所产生的,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求了公民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然而义务与强制的区分不够清晰,是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重要表现,公民为了规避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消极守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法制社会的推进,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1]。 (二)守法主体不明确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守法主体是国家行政部门,但是基于传统思想的限制,国家行政部门与社会公民之间并没有实现完全的平等,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依然多次强调了公民的义务,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且公民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但是在实际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法律工具论依然主导了部分人的思想,使得守法主體不够明确,造成了法律道德上的缺失。依法治国方针政策要求了全社会必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社会中不仅包括了社会群众,同时也包括了国家机关,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为了实现法制社会的建成,必须要转变阶级思想,要在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中渗透守法意识,加强国家机关的守法精神,为社会群众做出积极的表率,从而实现法治教育的全面普及[2]。 (三)权利主张不认同 基于我国传统旧思想的禁锢,人们在法的认识上不够全面,法与刑难以分离,同时由于宣传教育工作的不到位、守法主体不明确,致使社会群众在法律意识面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贯彻领悟党的守法精神与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正是由于观念上的局限性,使得权利主张不认同的情况过多,成为我国守法道德缺失的客观原因之一。重义务而轻权利成为了社会共识,这与我国法制社会与依法治国理念完全背离,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守法道德教育要求了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利意识,能够自行对权利主张负责,基于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有效维护,能够实现法制社会的推进,但是实现权利主张的认同不仅需要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在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这也是守法道德养成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 二、守法道德养成的措施 (一)加强法制意识的训练 为了实现法制社会的全面推进,就必须要加强守法道德教育,国家应当重视并发展法治意识训练,要总结目前我国在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教育人群差异明显,过多的法治教育集中在学生群体,而忽视其他社会群众的法制教育问题,另外在法治宣传方面也应当不断创新和发展,要利用新媒体技术实现宣传教育范围及深度的扩大,强化公民的守法道德意识,将法治意识的培养纳入到城市文明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工作中,落实改革方针政策,推动社会的进步,加强政府的引导力度,推进全社会的守法道德养成[3]。 (二)明确政府的权利 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基本的守法对象,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必须要对政府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要明确政府的权利,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要加强立法,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政府权利的范围,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等;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不仅要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利,同时还应当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从侧面培养社会群众的权利意识,实现法治社会的全面推进。 (三)扩大违法成本 只有扩大违法成本,才能加强社会的守法道德意识,人具有趋利避害的特性,法律的建立实际上就是划分了行为规范的标准,一旦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则会产生相应的不良后果,对个体产生巨大的影响,将违法成本不断扩大,通过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提高了法律的高度,才能有效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推动全社会的守法道德意识养成。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制建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推动法制社会就必须要加强社会的守法道德意识,要加强法治意识的训练、明确政府的权利,同时扩大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才能扩大守法道德的作用力,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刘杨.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J].法学研究,2010,02(02):3-22. [2]徐钝.论司法能动的道德风险——道德权利语境下的比较性诠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06(02):24-31. [3]王震,孙健敏,张瑞娟.管理者核心自我评价对下属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道德式领导和集体主义导向的作用[J].心理学报,2012,03(09):1231-1243. 作者简介: 洛桑卓玛(1989.7~)女,西藏拉萨市人,藏族,专业: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