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客与博客著作权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博客是由英文Blog译名而得,国内公认并广泛使用,目前对于他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简单来说,博客就是一种表达个人思想和网络链接, 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并且不断更新的出版方式。一个博客就像一个小小的网页,在这个网页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博客主的信息,它包括博客主的文章、照片、生活日记、等等。当然,博客的交流也有群体的博客,有企业的博客、公司的博客、组织的博客、社团的博客等等。 (二)博客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艺术、科学和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根据法律法规所专享的权利。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独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内容,还包括作者的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如艺术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和报刊出版者的权利等。 对于博客是否有著作权这个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博客作品虽然与传统的作品有一定的差异,但也不能据此抹灭他们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的一种表现。所以作为人类智力成果的博客作品也应该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博客的著作权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人身权;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维护作品的完整性及作品的回收权等;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而提出的,是指"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是财产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二、博客中存在的著作权问题 随着博客的发展与普及,在方便建立人们交际,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拉近人们与时俱进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在法律上都没有明文规定。有人说,博客的产生与发展是在探索计算机超大功能的体现,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似乎也说明了网络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的不足,甚至是漏洞百出,各种博客著作权问题都曾有体现。下面将具体阐述在博客中具体呈现的一些关于著作权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博客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著作权主体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博客著作权通常会涉及两类主体:博客写手以及博客服务提供商。博客著作权在不同情形下回涉及不同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1,有的非博客网站将原创作者的"博文"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向公众提供,未经过原创作者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该问题所涉及的著作权主体有两个,一是非博客网站,为侵权行为人。二是原创"博文"的作者,为被侵权人。2,有的博客内容发布者往往是转载其他原博客创作者的"博文",而博客网站明知道其为转载作品,收到原创"博文"作者通知后仍不删除侵权内容。这是,该问题涉及三个主体,其一为转载原创"博文"的博客发布者。其二为发布转载内容的博客网站。此时,其一和其二都为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三为原创"博文"著作权人,为被侵权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博客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即指作品。作品即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人类社会的结晶。据此可知,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基本属性。博客作品中博客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当然具有独创性,但是对于那些以转载他人作品为内容的博客作品,如果作品的内容完全来自于转载他人作品,并以此作为自己博客的主要内容,这很显然没有独创性;如果是对他人作品的部分引用并注明其原作者且作为自己博客的非主要内容,则该博客作品理所当然是具有独创性的。博客作品是直接在网络上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创作和传播的,借助计算机网络这一载体进行存储固定并向不特定的对象反复传播,完全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因此,博客作品与那些利用传统载体进行的创作活动在作者行为性质上并无任何差别,都是作者思想与情感表达的途径,都是用文字或其他符号进行的智力性创作活动;它们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表达载体和表现方式的不同。不能因为博客是一种依托网络实施的图文发布方式而否认其作品的性质。 (二)博客著作权的归属 对于博客著作权的归属,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应当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定明确肯定了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作品的财产权。其次,从博客的内容来看,博客是博客创作者思想,创造的结果,所以,博客的著作权应归博客原创作者所有。 (三)侵权博客著作权的行为 1、博客作品之间的相互转载 博客作品之间的相互转载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指博客主在博文中转载他人博客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侵犯到原博客著作权人相关权利的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其他公众提供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博客发布者未取得博客著作权人的同意而转载其博客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则为侵权。 2、传统媒体对博客的非法转载 传统媒体对博客的非法转载,是指传统媒体在未经博客创作者的许可,又无可以依据的相关法律,擅自将博客创作者原创的作品下载后刊登于其自己的媒体上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这种转载发生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是传统媒体对新兴媒体利益侵犯的表现。也是传统媒体对博客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侵权的一种行为。 3、网站对博客的非法转载 博客服务托管商或其他网站在没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时,擅自将博客创作者的作品在其自己的网站上向其他大众人员提供并传播的行为是对博客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一种侵害。 (四)侵权博客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博客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对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时,根据法律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博客著作权的行为引起的相关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四种形式是最基本的处理博客侵权的做法。在运用时,需结合具体的案件具体处理。 三、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的思路 如今,网络博客中存在的著作权问题得到认识后,更重要的是:我们该思考怎样去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呢? (一)利益平衡是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的基本原则 利益是我们生活中每个问题都有所涉及的,当然,博客也不例外,所以在解决博客中存在的著作权问题时,利益问题也是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在现实生活中,利益都是能具体出来的,所以利益平衡也是具体的。选择总是存在于现实生活的土壤中,映照的是最现实的利益目的。由于利益失衡是博客著作权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建立和谐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的平衡体制是解决利益失衡的首要方式。首先,应该建立起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机制,因为如果著作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博客的未来想要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其次,博客服务托管商的领接权也是重要得保护对象,如果连博客服务托管商的利益都不能保护,那么博客也就没有的余地了。 (二)以立法来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 在博客的领域内需不需要有一部专有的法律,在不同岗位不同地区的人都有各自的看法,不同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博 客中的行为是必要的,这些学者也指出,传统单一的法律保护不适合著作权 在未来的发展与进步;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博客现存利益的冲突不是 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是因为许多网民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的。所以现如今重要的是要加强网民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笔者认为,虽然中国已经在信息网络方面有了一系列的立法,但立法步伐却赶不上网络的迅疾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快立法,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客观需要的。笔者认为,现如今可以根据现在 的网络动态修订一些位阶不太高的法(如部委规章),因为部委规章的修订速度比法律法规要快,这样的法才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赶上网络的迅速发展,这样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还能促进博客的健康发展。 (三)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法国,距现在大约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在某一区域内某一类作品的著作权人集合起来,建立一个会员制的组织。这个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许可使用者 使用这个组织内的所有著作权,但需收取相应的使用费。组织可以将 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组织内的著作权人,也可以用来当作组织的日常花费。集体管理组织能为没有精力和时间的著作权人管理他们的作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对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 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提高博客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在基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中我国公民存在很多的不足,他们中很多人因为对自己权利的认识不足,导致他们对网络的侵权行为是不知道的,所以大部分人常常忽略自己应该享有的著作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博客侵权事件的发生率增加,所以只要加深对博客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的认识,这样著作权人便可以轻易发现权者对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就可以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不让侵权人有侵犯其著作权的机会,这样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因此,加强博客著作权人的保护意识,是一种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的有效方法。 (五)博客网站应该开展保护著作权自律性制度建设 从目前的情况表明,非常多的网站都没有遵守著作权法的意识,认认真真遵守著作权法的网诺媒体少之又少。均衡博客著作权的利益是博客网站提高尊重与提倡业内配合自律的重要内容。第一,应当认真遵循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度,"博客不应该成为法律的盲区",开博客的博客服务托管商必须遵守有关经营的法律法规,在博客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建立一个博客著作权管理的规范。如博客服务托管商链接其他网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网站的管理者,申明链接的目的和方式并恳请对方同意,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直接链接到该网站的首页,博客服务托管商在网站上应该要有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著作权声明,将著作权的相关事项通知博客主与其他相关博客用户;另外必须建立起风险评估机制,谨慎选择或许会引起纠纷的博客作品的使用方式;尊重博客主公布的著作权声明,转载、摘编他人的博客作品应当注明作者的名称和信息的来源;将责任追究制度运用到保护博客著作权中来等。第三,构建行业性的博客条约。伴随着博客的广泛运用和它对经济与社会影响力的慢慢扩大,博客服务托管商对服务质量的把关势必成为一个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的新热门。为博客服务托管商的经营状况建立一套可操作、完整、科学、合适的评价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实现博客管理的科学化以及规范化。由博客网站发起的我国第一个《博客公约》已经像人们走来,这对理清博客服务托管商与博客主的法律关系,鞭笞和提倡行业 自律有踊跃的意义。第四,承认博客主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博客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博客主与博客服务托管商的利益冲突将在一定程度上变成通过"经济补偿" 的方式来化解,这是权利配置学说的中心要点,是由美国著名学者科斯提出来的。是迄今为止解决博客著作权问题的相对理想的方法。 四、总结 "博客"随着网络的发展是今后人们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是今后要做到博客网络的健康发展是个艰巨的任务。鉴于以上的发展保护措施,博客主维权的意识、政府加强监督管理、网络博客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确实是目前立法领域的一片空白,在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法治网络平台,才可以加强所有网民在虚拟网络世界里面也可以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博客"这种新的交流方式在更宽的领域、更广的空间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德莲.网络博客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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