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面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形势、新问题,金融作为助力我国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动力,规范我国金融产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对稳健我国金融产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新格局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力量,通过云计算技术构建大数据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金融信用风险监管机制是进一步创新金融信用管理路径、规避金融风险和为促进金融行业稳健发展的关键举措。根据我国金融尽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认为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应当从健全金融市场信用风险防范监管体系、构建数字化的"执行-预警-反馈-调整"监管机制以及构建金融信用管理数字信息化系统三个方面进行强化。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技术;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2017年,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在经济新常态下要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前提下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和总量的逐步提升,新常态下实体经济的产业转型使得我国经济结构的变得更加复杂,对金融行业直接产生巨大影响。面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形势、新问题,金融作为助力我国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动力,规范我国金融产业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对稳健我国金融产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新格局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1]。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在经济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推进我国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债务率不断攀升、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不断增加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增大的等问题。因此,解决当前我国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在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同时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是维持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2]。 伴随着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多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发展迅猛。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力量,通过云计算技术构建大数据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金融信用风险监管机制是进一步创新金融信用管理路径、规避金融风险和为促进金融行业稳健发展的关键举措。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其次,面对金融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大数据信息技术在防范金融风险中运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市场以及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风险进行防范提出政策建议。 一、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传统金融市场在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已经初步成熟,金融监管体系也在运行过程中建立起来,但是面对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形势,金融市场的运行,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与风险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金融市场运行和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导致金融市场风险不断增加。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数字化、多元化以及普惠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增加[3]。主要体现在: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尚未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企业资质参差不齐,大大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问题的严重性;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尚未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没有具体的界定和要求,对金融监管机构对一些违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做到全面的监管,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面对的客户的普惠性,涉及的80%的客户的风险度抗力较差,如果不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将伴随着一系列的社会风险,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金融风险管理防范模式仅局限于传统金融市场风险类型,监管范式不健全。当前,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大多针对的是传统金融市场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实体经济的转型,我国的金融市场交易频繁的同时其市场结构也发生了转变,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不断增多,这种情况下,单一的金融风险监管防范模式便不能更完善的对金融风险进行监督预警,缺失必要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4]。因此,在经济新常态的時代背景下,面对经济转型和经济新格局构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形势,金融市场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金融风险监督管理范式,尽可能的将有可能金融风险类型纳入到金融监管管理体系之中。 (三)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监管体系不完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而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有效性是金融风险防范的必然要求。但是,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对于目前的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这就导致金融市场上存在不规范的金融交易行为以及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出现,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的运行。金融市场的混乱有可能直接影响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进而导致我国经济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经济的平稳运行[5]。由此可见,我国金融风险防范监管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考虑金融市场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还需要考虑我国实体经济在转型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二、大数据时代完善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金融业发展不断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面对金融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必须根据现实情况创新金融风险管理路径。随着数据挖掘(Data Mining)技术以及数据处理技术的逐渐成熟,大数据信息技术在金融风险监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根据我国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出的集中性、隐蔽性、社会性以及可防范性等主要特点,认为完善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我国经济新体系逐渐建立下经济主体多元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和健全,这种情况下,我国经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金融市场面对复杂的金融主体,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要不断的去产能,对于传统经济结构中的产能过剩产业进行改革,在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进行调整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债务风险和失业率上升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并由此极有可能引发金融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伴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了直接影响,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复杂多变,金融服务对象面向实体经济导致潜在的金融风险不断增多,要求面对伴随经济结构调整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构建适应新常态下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是当前我国经济新体系建立的必然要求。 (二)銀行信用潜在风险逐渐增多。实体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资金短缺等问题,需要进行融资,而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成为企业利用财务杠杆推进企业战略发展的关键,随着实体经济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总量不断攀升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防范的过程中面临着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信用系统的逐步完善,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不断增多,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有可能出现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发展出现问题导致的财务出现危机,这也就增加了银行不良贷款业务不断增多的潜在风险[6]。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完善,导致市场上对影子银行的风险监管缺失,其潜在风险成为我国金融系统风险的一大隐患,一旦发生大规模风险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巨大影响。 (三)地方债务存在一定潜在危险。由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往往需要建设大量的基础设施以及相关的市政建设,这就需要不断增加贷款。地方政府凭借其特有的政治属性从商业银行中获得了大量的商业贷款,虽然解决了其在地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但是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潜在的信贷风险[7]。由于融资平台的完善、地方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地产行业的发展,地方政府财政过多的依赖于融资和土地财政,这就导致融资环节出现问题必然引发地方金融财政风险的发生。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多元化以及难控性。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将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与金融属性相融合的一种金融行业,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虚拟性,这也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将大数据信息技术运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通过科学的监管系统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等相关环节进行实时监督成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监管的关键[8]。 三、完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举措 针对大数据时代的宏观背景下金融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势,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完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健全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监管体系。健全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规范金融市场监管职能。首先,需要设立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的日常管理机构,对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需要健全金融风险防范管理机构,不仅仅需要对金融实体市场的金融交易行为进行监督,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情况进行监督。最后,一个系统完善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需要各金融市场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交流,以规范金融市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为目标,开展各项工作。 (二)完善金融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建立涵括金融风险防范管理制度、执行准则、考评标准在内的系统科学的管理制度是有效进行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的制度保障。首先,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确保风险防范管理有据可依。其次,对金融风险防范的执行细节进行规定,确保各项工作执行朝着执行目标进行。最后,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执行结果进行评定,激发金融监管部门职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构建"执行-预警-反馈-调整"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系统科学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是有效规避金融风险发生的根本保障。因此,应当设立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的日常管理机构,对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执行进行监督,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对已发生的金融风险和潜在的金融风险及时上报金融风险监管机构,金融风险防范机构对其进行及时的处理,防止更大的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唐浩增,路璐.用好大数据金融手段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关于打造"数控金融"平台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科技产业,2018(02):36-38. [2]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02):6-17. [3]保建云.大数据金融生态系统、社会超群博弈与中国大数据金融战略[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04):42-49. [4]刘芬华,吴非,李华民.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体征、泡沫风险衍生与规制逻辑[J].经济学家,2016(06):35-42. [5]王达.宏观审慎监管的大数据方法:背景、原理及美国的实践[J].国际金融研究,2015(09):55-65. [6]龚鹏程,臧公庆.支付清算型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述评——以央行"网络支付管理征求意见稿"为线索[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03):110-120. [7]沈伟.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和中心化的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的规制逻辑及分析维度[J].现代法学,2018,40(03):70-93. [8]郝志运,黄迪.预先承诺、肥尾效应和监管范式——基于Agent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仿真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08):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