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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摘 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直接表现就是银行信贷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面临的信贷融资困境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本文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 贷款融资;信用
  中小企业是一个富有活力的经济群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占到了全部工商企业登记注册数量的99%,而工业总产值和利税也分别占到了60%和50%,每年出口创汇率更是达到了惊人的68%,并且消化吸收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小企业已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主力军。但是在我国,由于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和不成熟,社会信用环境不完善,中小民营企业进行融资时受到的限制比较多,融资困境也同样阻碍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金融市场不够健全,融资渠道单一
  企业要发展,融资是一条必经之路。然而中小微企业融资这条路,对于他们来说,总是显得特别崎岖。融资难,企业发展就难。在实际中,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方式单一,主要是依赖业主投资、内部集资和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尽管风险投资、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融资渠道也被使用,但对中小企业的作用仍很有限。虽然近几年,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缺口在总量上有所缓解,但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不足,无力满足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并且银行推迟放款的现象十分普遍,中小企业银行贷现状仍需进一步的改善。
  (二)资信等级低,银行贷款难度大
  由于中小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且贷款风险较大,以及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等,再加上基层银行发放贷款的权限相对有限,致使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缺乏抵押资产等为由而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三)抵押登记费用较高,融资成本增加
  一是抵押登记费收费较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的规定,"房屋抵押登记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但据企业反映,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登记时均按比例收费,而按贷款额或评估额的比例收取的费用均远高于按件收费;二是收费标准不统一,不仅比例不统一,基数类型也不统一;三是该文件同时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银行作为房屋权利人,并未承担这项费用,而是将其转嫁给申请贷款的企业,由企业缴纳,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
  二、问题原因
  (一)缺少政府的政策扶持
  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方式,对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一定比例,要求这部分额度必须用于中小企业、农业或灾区,这一政策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但长期看来,仅靠增加贷款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二)缺少统一的管理机构
  在我国,中小企业分别属于各级政府及相关的产业管理部门,这些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分别进行管理和指导。但是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致使管理机构设置重叠,管理职能重复以及管理效率不高,不利于中小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规划和协调,也不利于政府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
  (三)缺少专门的融资服务机构
  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商业经营模式下,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从评级标准、风险分类、抵押条件、收费标准等均较少考虑小企业及其融资特点,更容易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的滞后更使企业融资难雪上加霜,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实际上也少得可怜,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三、几点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同时地方财政也要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无疑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该法从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税收优惠等很多方面的基本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实践中还应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融资保障问题,如完善直接融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集资、合法借贷间的界限。完善新三板、创业板和中小板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完善融资服务支持体系法律制度,完善信用体系法律制度,完善融资服务机构法律法规,保护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专门中小企业融资机构
  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手段。我国可以建立新的专门金融机构,或在原有金融机构中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部门。另外还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用于为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这里不能忽视农村信用社在乡镇网点分布广的特点,要加快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造进程,通过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使其与城市商业银行一起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适当运用政策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开设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服务项目,对其提供一揽子授信额度,满足中小企业的多种融资要求。
  作者简介:李洪生(1975–),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经济师,研究方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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