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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期少女有哪些性权利


  青春期少女有哪些性权利?进入青春期之后,少女出现的一系列性生理与性心理变化,都构成了她所具有的相应的性权利。例如,她有权要求和享有月经期的休息与照顾,有权要求男性亲属回避等等,但是,除了一切要求保护与照顾的权利之外,她也拥有同等权利要求正常发展并主动显示自己的性能力。只要不危害别人或社会,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和权力干涉或压制她。否则便是侵犯了她的权利,违反了保护青少年法律的基本精神。可惜,目前相当多的人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有一件真事:14岁的女儿对着镜子仔细观察了自己的生殖器,并在日记里写下了自己的体验,还有由此产生的性幻想(其实不过是呼唤 白马王子 之类常见的少女梦)。母亲偷看后,不但威胁要赶她出门,还说要报告学校。女儿伤心至极,跳楼自杀。这位母亲的愚昧无知且不说,她根本没把女儿当成人来看待,根本不懂人是有独立权利的。这权利重于高于母女或其他亲属关系,因为它是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产物。少女有权了解自己的性构造和性功能,因为肉体只属于她自己。她有权表达自己的性心理感受,哪怕是对着异性,因为这感受是她自己内心首次获得的最宝贵情绪,与别人无关。她有权利不断发展并充分展示自己的少女魅力,因为这不是想勾引异性,而是对自身美的正当追求。她也有权与异性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在社会人际关系中,她也占有应得的一席。她同样有权编织性幻想,乃至独自自我刺激,因为这是她身心发育的正常要求,是初发性能量的自然释放,就像人有权吃饭一样。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少女满14周岁后就具有独立做出性方面承诺的法律权力。因此,与14岁以下少女性交,无论少女同意与否,都是犯了强奸罪,因为她无权做出答应性交的承诺。相反,与14岁以上女性性交,则要看她自己是否同意,不同意的才算强奸。西方一般定为12-16岁,美国10岁,瑞典14岁,都低于法定结婚年龄。这是因为性交与结婚在法律上不是一回事。法律这样规定绝不是纵容婚前性行为,而是承认随着身心发育日益成熟,女性应该拥有更多更独立的性权利。目前,固然有一些堕落的少女通过卖淫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别人妻子的利益,但我们也绝不能因噎废食,走到彻底否定处女性权利的另一个极端去。如果这样做,就不是信奉哪一种道德的问题,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在实际上割裂和部分否定了女性整体为之奋斗的性权利。父母、老师、成年人和一切社会机构所应该做的,只是尽一切努力教育和引导少女,使她们尽快成熟起来,真正理解她们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应该帮助她们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不是禁止她们选择,就像每一个母亲必须教会女儿走路,而不会永远把她搂在怀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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