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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思考


  自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来,政府购买服务成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强化政务和公益服务的做法,越来越得到各级政府的认同。但当前政府购买服务的顶层制度设计仅存在于行政指导层面,运行机制处于探讨阶段,具体操作操作程序缺乏规范,致使各地在实施的过程中做法不一,尚无统一的模式。为此,城阳区对各地做法进行了认真分析,结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进行了初步探索。
  一、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起源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源自政府购买服务(即社会上俗称的"服务外包")。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和必要的程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采取直接拨款资助或公开招标购买社会服务的行为。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实践探索始于上海、深圳、北京、无锡等地,从运行情况看,效果参差不齐,社会公众对此亦褒贬不一。为了破解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出现的弊端,缓解社会事业发展与机构编制资源紧张的矛盾,提高社会服务效率和质量,部分地区拓展思路,开始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创新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应时而生。
  二、各地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不同做法
  (一)通过购买社会岗位促进就业,应对经济危机。促进就业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稳定就业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随着国家《促进就业法》的出台,部分地区出台促进就业新政,将城乡"4050"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以购买就业岗位、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办法来促进就业。例如:青岛市、珠海市等地。
  (二)通过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就业,缓解政府压力。部分地区出台政策,通过实施社保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聘用失业者,提供的社保补贴与企业缴纳部分相当,被群众戏称为"钓鱼工程",政府名为补贴,实为企业出工资,政府出社保,钱"从财政这个篮子里放到社保那个篮子里"。政府实现一举三得,既促进了就业,又缓解了社保基金不足压力,拉动了经济增长点。例如:北京、广州等地。
  (三)通过购买服务岗位解决人员不足,满足工作需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大前提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普遍受到了机构编制总量限制的压力。在不突破机构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各地为满足日益繁重的工作需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和人事制度改革,更多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购买岗位的做法,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种类
  (一)通过人才派遣,解决空缺编制岗位。部分地区着眼实现用人观念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空缺的岗位或部分空缺岗位,采用人才派遣的方式解决人员紧缺问题。新招用的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实施社会化管理,工资待遇与正式在编人员基本相当,社会保险按企业职工方式缴纳。参见《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意见(试行)》《广德县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二)通过购买岗位,加强编外用工管理。分地区探索"定岗不定编"人员编制管理模式,按照"按岗下达、自主聘用、合同管理、经费包干"的原则,对事业单位的辅助性管理岗位、部分非涉密一般专业技术岗位、阶段性专项任务而产生的弹性用人需求,不再核定事业编制,不再由政府直接录用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完成相应岗位的工作,改为采取设立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用人单位按岗位聘用具备相当资格或具有相应能力的社会自然人来完成相应工作,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在总额内自主搞活分配,社会保险按企业职工方式缴纳。参见《渭南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三)通过试点劳务聘用,解决专业人才短缺矛盾。部分地区为解决事业单位技术性、专业性任务需求,试点合同制编制,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安排从事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性、辅助性岗位,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问题。此类人员相对稳定但不纳入编制管理,是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种岗位设计制度,是政府机关在自己不熟悉但又非常需要的领域内"花钱买服务",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人员之间属劳务聘用关系。例如,城阳区在职业教育学校中使用"专业技能特聘教师"的做法。
  四、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思考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使用编外用工、服务外包、聘用社会化管理人员和招用公益性岗位等情况,其中,编外用工又分为自主招用编外人员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两种形式。客观上来讲,以上做法起到了缓解社会事业发展与机构编制资源紧张的矛盾。但是,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服务外包存在局限性问题;聘用社会化管理人员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使用公益性岗位存在人员流动频繁问题;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存在无法律依据问题;使用自主招用编外人员存在劳动风险问题等等。因此,通过政府购买岗位,探索机关事业单位新型用工机制,实现"用钱养人"向"拿钱办事"转变,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可借鉴的途径。
  具体操作层面,我们认为采用"人才劳务+派遣"方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较为可行。既在实践中做到符合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条款规定,又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所谓"编制限额"问题,能够较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人社部《劳務派遣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关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建议
  (一)明确主管机构。突出机构编制部门的"总开关"作用,按照 "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派遣使用、合同管理"的理念,明确由机构编制部门对政府购买岗位进行统一管理。
  (二)明确使用主体和范围。政府购买岗位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范围是辅助性管理岗位、非涉密性专业技术岗位、阶段性专项任务需求岗位和具有弹性用人机制的岗位(如特聘教师等),必要时结合各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进行分类,实施目录管理。
  (三)规定经费来源和使用规则。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所需经费可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总额,财政部门以预算或追加计划方式直接核拨,购买岗位主体实行经费包干,按照批复的岗位数量制定内部制度搞活分配。购买服务岗位可探索定向(委托)购买和政府采购的方式,定向(委托)购买费用主要包括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福利待遇等。如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组织派遣人员的可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所需费用除人员费用外,需增加第三方管理费用。
  (四)理顺工作程序。按照购买主体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计划,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岗位数量,审定购买主体自主购买或通过第三方购买的实施计划。购买主体落实岗位(用工)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负责制定岗位管理使用制度,实现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并将岗位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备案材料。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实期联合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招用、派遣、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岗位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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