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 取得3%的专票就一定抵扣3% 案例: 我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增值税300元,请问是否抵扣300元的增值税额? 答复: 不是抵扣3%,应该抵扣11%即1100元的增值税。 政策: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误区2 取得的专票认证期限均为360天 案例: 我公司属于销售汽车配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份收到了一张开具日期为2017年1月6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天去税务大厅手工认证,国税局说是超过了180天了,请问一下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是不是已经延长到360天了吗? 答复: 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误区3 员工只有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才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 我公司每个月工资表上有22个职工,每个月工资总额平均7万元左右,但是由于内部管理的原因,这些职工目前都没有缴纳社保,请问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与是否缴纳了五险一金没有关系。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误区4 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 案例: 我公司属于肉食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2日从农民合作社收购自养生猪并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用于生产猪肉。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取得了大量的过路过桥费的普通发票,请问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是不是不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复: 以上两种发票虽然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抵扣增值税。 政策: (1)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误区5 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票都要写税号 案例: 我单位目前属于个体户性质,2017年8月9日取得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8月2日,但是这张普通发票没有填写我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请问这张发票是否有效?是不是不能作为报销入账的原始凭证? 答复: 个体户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因此这张发票属于有效凭证,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入账。 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