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就业岗位公示证明 区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2011年第十次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有关规定,我单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所管理的过渡性就业岗位从业人员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对其是否能专职从事公益性岗位、在工作日是否能正常坚持8小时工作;身体是否达到岗位所需要求等情况接受了群众的监督,公示结果较好,未出现群众举报现象。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