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单位、系统或者地区的腐败行为中,贿金与非法利益的关系大抵呈现可有可无阶段、普遍性阶段及比例分成等三个阶段,各个阶段具有不同特点,在无重大外力(如权力转移、案件爆发等)干预下,三个阶段从小到大发展不可逆。就个人而言,这三个阶段并无必然的发展过程,可能有人一直停留在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如C市经信委处长W某,曾主动交代自己受贿270万元,均为饭桌上收几千元的小红包积累所得,并有意识的拒绝大额贿赂;但是从一个系统或者单位观察,几乎都在第三阶段发案,同时具有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过程。 经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主要是受贿利益最大化原理的体现。受贿利益最大化是指受贿方在每次受贿过程中有获取最大利益的意愿。从三个阶段的比对中可看出,每递进一级,从受贿过程中获取的利益就越多。作为个人,其从受贿中获得的利益可能会满足,但是作为一个集体、单位或者群体,受贿利益最大化是必然的结果,因为每个受贿人员受贿意愿不均,从总体而言,受贿标准是能上不能下,就高不就低。即从时间纵向来看,贿赂金额是在不断增加,同样的请托事项,第1次行贿了,第2次就没有不行贿的道理,第一次送某个金额,第2次就没有低于这个金额的道理;从不同人员和岗位来看,同岗位的不同人员,和不同岗位的相同职权人员,行贿金额的大小也不能偏廢某一人,以前是多少,现在还是多少,一个人是多少,其他人也应是多少,不然就会得罪人,失去行贿的初衷。在这种潜规则的支持下,行贿只有越送越多,越来越普遍的趋势,从而最终达到第三阶段。 一、对照三个阶段,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工作 为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效率,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我们应针对各个阶段不同特点,采取相应预防方式,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1.针对可有可无阶段,教育是关键 在本阶段,有着良好的教育基础:涉案人员少,金额小,能采取的教育办法多,案发单位整体风气未受侵蚀等等。这个阶段要抓住教育这个关键,采取警示教育、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与发案单位组织座谈等各种方式,把问题讲深讲透,让案发单位所有同志了解法律规定与犯罪后果,将不清晰、有误解的区域剖开,牢固树立罪与非罪、能干什么与不能干什么的清醒认识。对犯罪分子的处理也以教育为主、打击为辅,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可以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以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但是在实际预防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该阶段时的案发单位往往有隐瞒、顾忌等思想作怪,不愿意和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导致预防工作的黄金时间错失,使整个单位的情形恶化,是非常遗憾的事情。如我市某大型国企,早在2006年左右,就发生副总级别职务犯罪案件,但是在上级领导的"关怀"下,没有对暴露的问题进行源头上的思考,导致2013年再次爆发窝案,涉案金额由数十万上升到数千万。 2.针对普遍性阶段,建章立制是重点 既然行受贿成为普遍性行为,那么说明工作规章制度里面有漏洞,而且已经被人大量利用。在这个阶段重点是要堵漏建制,根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重新梳理重要岗位的权力运行轨迹,找准廉政风险点,做好廉政风险评估,从制度上扭转单位廉政建设的不利形势。要借好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东风",在案发单位打破利益纠缠,从新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机制,从而有效的避免职务犯罪预防形势的再度恶化。 3.针对比例分成阶段,全力打击不可少 如果某单位走到这一步,说明该单位整体风气已经恶化,不良认识和风气占了上风,因此必须以强而有力、坚决有效的手段予以清理,不然不足以震慑宵小,扭转风气。对涉案人员,不能包庇放纵,有多少打多少,即使要从宽处理,也应被逐出公务员队伍,至少调离岗位。要在单位中树立有罪必打、无缝可钻的思想。对单位主管,即使不涉及犯罪的,也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不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制度查缺堵漏,才能有效扭转不良风气。 二、该项理论在侦查环节的反向运用 在侦查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多环节受贿案件,行贿人往往可能只交代其中一个环节的行贿行为,那么他到底说的真话还是假话,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只有靠侦查人员的现场把握。而该项理论可以对此情况提供一定帮助。如我院在办理某系统职务犯罪系列案件中,已知某系统购买设备一般按照市级部门采购标准进行,行贿人承认向该系统区县部门负责人行贿10万元人民币以获得价值1000万的采购合同,而行贿人可从此合同中获得15%的回扣,而某系统是社会长期流传作风不怎么好的一个部门。那么行贿人是否完全交代了?我们判断,行贿人从该合同中可以获得150万的收益,扣除必要的成本,至少有100万以上的进项,那么作为一个达到第三阶段的部门,对于这种纯收入的分配方式,应该在30%到50%左右,而他供述的金额只有10万元,可知很有可能有其他的行贿对象或行贿行为没有交代。这一思路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开阔了方向,打开了局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作者简介: 陈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预防处处长; 谢汪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