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民法当中,善意取得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有利于对正常商品交换的维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并促进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当中主要包含受让人财产的取得是出于善意,通过有效法律行为取得财产,并是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再将财产转让人需要是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并已把标的物交付于受让人,其中赃物与遗失物是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性质为原始取得,并涉及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笔者在下文中就动产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动产;善意取得;法理基础 1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也被称之为即时取得,指的是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把不法占有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得到此标的时是善意的,可以获得此标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可要求受让人将此标的反还的一种民法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要点有三个:一是让与人对占有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与所有权,相反则非善意取得;二是让与人和受让人间的交易行为,即受让人以买卖行为获取此财产,若不是在法律行为基础之上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像继承,是不会涉及善意取得;三是受让人对让与人无权处分此财产并不知情。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需求而制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也是维护市场商品交易的一项重要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商品交换秩序地维护,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2分析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当中的法理基础 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对其法理基础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总的来说主要有五种说法,法律赋权、取得时效、占有效力、权利外形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等。通过对各种说法的研究与比较,笔者认为权利外形说是比较合理的一种说法。善意取得隶属于所有权取得当中的一种方式,也是物权变动的当中的一种, 对于动产物权来说,其公示的方法就是占有,这也是最具公信力,也是最具权利的一种效力。指的主要是推定动产占有人即为其权利人,例如国外相关法规指出,对于动产来说,占有则具备了和权利相关证书等同的效力。占有的公信力在于若受让人对占有人非真正权利人不知情也不应知情的情况下,只是相信其占有即是有权占有并与占有人进行交易的,却要被迫承担占有人根本无权处分该财产行为无效的这种法律后果,在此种条件下对于受让人来说是极为不公的。也是在占有公信力的基础上,占有人占有了该物,则可以将其推定为该物的权利人。动产交易的过程当中,受让人并不需要对交易标的物让与人是不是具备所有权和处分权,实际上来看,若要求受让人全面调查讓与人权利的真实性,这对于受让人来说是过于苛刻的一种要求,有违公平,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另外,如果这样做的话,市场的交易程序会变得越来越繁琐,也会显著地增加交易的成本,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占有人即使并不是真正权利人,善意第三人在与占有人交易时不会受到其权利瑕疵带来的影响,依然可以获得财产所有权。可以这样说,对于让与人占有的公信力表征的权利来说,善意第三人出于善意的信赖,交付动产时,对无权处分行力具备的效力进行了补正,原权利人和无权处分物间的关联也被斩断。让与人与受让人双方在交易时,不用再去对有无处分权进行调查,市场经济交易也会更加便捷。因此,动产占有公信力即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重要法理基础。 但是,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当中的交易方式也向着多样化在发展,交易当中出现物的占有和所有状态不统一的情况日益增加,物的占有人并不是所有权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若依然坚持通过占有权利对效力进行推定,势必会导致权利认定和事实的状态明显的不符。若占有权利外形上无法成立,要怎样使受让人形成信赖,怎样确定物权人失权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占有和所有权分离早已成了当代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一种常态,这是由动产交易实际而最终决定的,例如当前很多人买房、买车都是分期付款,而越来越多的各种分期买卖,使得所有权保留买卖出现了扩张,而占有的权利外观效力的理论根基也被动摇。当我国所有权逐渐形成观念化之后,占有和本权分离的情况日益增多,作为占有动产公未方法来说,占有的公信力无法完全公未动产权利状态的这一缺点逐渐凸显了出来。面对占有和本权分离情况越来越多的实际情况,对于交易安全及使得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是在法律上对动态财产转让和静态财产保护方面利益平衡之后将保护交易安全作为根本的目的对善意受让人信赖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但是,法律并不是将原权利人视为不存在,也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当中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定。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以及法律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旨在对交易安全进行维护的基础上,尽力对原权利人应有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时,占有人权利只是运用法律来推定出来的,如果原权利人具备了有效的证据,法律也自然会否认占有人权利。面对所有权观念化的情况,占有公信力以及占有推定效力成为了要求明确规定善意取得构成的要件,并对什么才是善意进行科学认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但是占有公信力依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法理基础。 3结论 综上所述,占有是动产所有权表征的主要方式,也是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针对动产的转让,合理地运用善意取得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受让人的权益,促进善意取得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平衡,维护商品交易的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颜梅林. 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认定研究[J].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83-87. [2]杨皓麟. 论善意取得制度[J]. 品牌,2015,05:279. 作者简介: 葛静(1989~),性别,女,籍贯:河北邢台,民族:汉,学历: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市场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