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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及信息化技术的进步,我国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更新。金融创新产品在推动社会各个领域变革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一旦监管不力,不仅会对社会公众财产造成损害,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性。本文在阐述金融创新产品类型及特征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探索金融法律对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法;金融创新产品;监管;问题;对策
  一、金融创新产品的类型及特征
  目前,关于金融创新产品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金融业迅猛发展,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金融市场不断开发出新的金融工具、产品、服务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不同国家、区域的金融往来日趋频繁,金融创新速度加快,总体来看,金融创新产品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对金融产品的某一个特性或某一部分进行增删、修改等,使其功能更加完善。对于不同层面的机构,金融创新产品的表现也不尽一致,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投资者而言,金融创新产品的分类有所差异。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金融长信产品的类型主要有连贯性金融创新产品,如浮动利率定期存单;动态性创新产品,如网上银行系统;费连贯性创新产品,如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创新产品可以从功能的改进程度上作出分类,包括功能全新的金融产品、在现有金融产品功能上作出部分改进的金融产品、具有附属功能的金融产品综合性功能的金融产品等。
  从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实践来看,金融产品具有逐利性、创新性等特点。金融产品的开发及运用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金融产品的创新不仅是社会金融需求及技术进步双重作用的结果,也反映了政府监管及市场竞争环境下金融企业发展的诉求。
  二、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层面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体制变革力度逐步加深,金融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通过混业经营的方式来增强竞争力,在进一步增大金融风险的同事,也对监管主体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金融创新产品交易还没有明确的机构,但是交易活动的影响范围广,在加大金融市场稳定性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
  2.监管模式层面的问题
  当前我国对金融领域的监管主要由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四大机构负责,虽然四大机构分工明确,在社会金融监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有效的监管政策、制度,导致对金融监管的效率低下,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促进了不同金融机构、金融部门的联系,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这些联系的规范,导致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出现法律空白。另外,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还缺少权威性的部门管理,导致党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部门等在金融创新产品监管上容易各自为政,监管效率自然难以提升。
  3.法律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不同形式的金融創新产品大量涌现,在增强社会经济建设活力的同事,也增加了金融风险。然而,与金融创新产品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而且在法律监管层面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导致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效果不佳。
  三、金融法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措施
  1.加强法律监管责任理念
  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对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为充分发挥金融创新产品的正面效益,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防范水平,确保金融创新市场高效、安全运行,在金融法律制定过程中,应明确责任意识,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有效的法律制度,激励金融市场的创新与责任意识,同时,针对现代社会金融创新产品的复杂性、趋利性等特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避免因金融创新产品的过度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虽然我国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强,但并不意味着完全由市场主导金融发展,而是应该利用法律、行政等监管手段,使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在金融法体系建设中,应进一步明确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监管责任主体,促进各个部门协调互补,对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职权、失职等行为作出法律层面的规定,将责任追究制度纳入到金融法律建设中,以更加全面地保障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有效性。
  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既能够为金融创新产品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也能够保障金融监管顺利、高效开展。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明确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法律地位,为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合法、顺利推进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指导和依据。另一方面,在相关金融法规、制度制定、修改、废止工作上,应加强不同法律规章的协调性,既要在不同的法律中体现不同层次的金融创新产品活动要求,也要满足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条件、需求,从而为金融创新产品合法交易行为的规范操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另外,在税务、会计等制度上,也要结合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进行完善,使金融创新产品的结算、征税既符合国内金融市场的特点,也与国际金融环境相契合,进而为推动我国金融创新产品建设创造切实有效的环境。
  3.变革法律监管体制
  我国传统金融领域的监管以分业监管为主,然而由于金融创新产品交易涉及范围广、复杂性较大等原因,在监管上应变革传统的监管模式,采用四位一体的统一监管模式,既能够促进金融创新产品市场的全面统一,也能够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这就要求在加强金融部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来促进金融监管不同部门、机构之间的联系,如以法律形式确立一元化的金融监管机构,全面、及时地协调不同监管部门出现的矛盾,并结合社会监管来规范金融创新产品市场的秩序,创造和谐、高效的监管环境。
  四、结论
  综上所述,金融创新产品是现代社会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来临,金融创新产品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而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针对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监管中存在的各个层面的问题,相关部门、机构应结合金融创新产品发展要求,增强法律监管责任理念,健全法律并变革法律监管体制,以完善、严谨的金融法律体系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参考文献:
  [1]祁敬宇.金融监管学[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2]岳彩申,楚建会.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教训与启示[J].法学论坛,2009,(3)
  作者简介:
  余游(1988.4~),女,籍贯重庆,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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