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每个省(市)都出台了相应的二胎条例。下面就来看看云南省二胎新政策的相关消息。 2016年3月31日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十七条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