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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保护饮用水水源策略研究


  摘要:城市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的中心。经济活动和人口高度密集,面临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饮用水是城市生存环境的基础和命脉。毋庸置疑,饮用水将成为21世纪我国最突出的城市问题。我们要从战略高度审视这一问题,立足全局谋划发展,树立城市科学发展观,实现饮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策略
  一、饮用水供水现状
  城市作为经济和生活中心,污水排放量大,加之我国城市的污水处理水平普遍不高,城市水环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流经城市的河段今90%受到污染,城市内水湖水质较差。同时我国城市中有近2/3的城市供水不足,1/6的城市严重缺水。再加上城市水体供水基础建设陈旧和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
  1、水资源严重短缺。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尽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我国还是城市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国家,随着城市人口的剧增,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供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的一个严峻问题。
  2、地下水超采态势严峻。由于地表水污染,而城市 工业 、公共卫生、生活用水量又日益增加,致使地下水的开采规模和强度不断增大。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沉降和地裂,造成地面塌陷、房屋倒塌、路基被毁等。由于地下水超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地表水入渗增强,污染物随之下移,污染地下水。
  3、自来水浪费严重。我国北方城市因供水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加之恶劣的冷冻气候条件,管道设施漏水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供水中,直接或间接用于饮用的部分只有5%~10%。绝大部分自来水用于工业、消防、建筑、市政及居民生活杂用上。而自来水厂不管用水要求的不同,一律采用饮用水标准来衡量出水水质,不仅增加了自来水加工处理的成本,而对没有必要达到饮用水标准的用户来说又是一种极大的浪费。
  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没有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当前,我国是采用的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方式来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国家的法律虽然明确的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要求。但是很多地方并没有将其落到实处,保护工作也显得很滞后。
  2、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制定了关于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水源奠定了基础。但实际上,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工厂在增多,人们的生活污染也在随之而不断增加。这使得过去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了,因此必须要进行完善和补充。比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缺乏跨界水源地的管理条例、水源地污染处罚措施等,这就使得法律的效力被降低,因此需要扩充和修改。
  3、没有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系统。在一些地方,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取得的效果和饮用水的水质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虽然我国很多的地方都已经建立了和饮用水保护相关的法规性文件,但是因为地方法规性文件基本上都是引用的国家的相关法律,关于水源保护的一些条例却并不是很明确,既缺乏针对性,也不具有可行性。再加上当地的相关机构没有严格执行,或者当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使得饮用水源地环境的监测流于形式和表面,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立法建议
  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和社会等多种手段综合施治,而其中最为基础和根本的手段是法律保护的手段。因此,针对我国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把我国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
  1、确立水源保护原则。确定水源保护原则是全面构建水源地保护制度的前提和依据。要构建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应当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绝对优先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科学保护区域协调原则等等。
  2、建立水源地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城市水源与一般水体不同,需要实行更严格和有效的行政监督和管理。曾经的松花江特大污染事故已充分暴露了我国多部门管理缺乏协调性的缺陷。加强对城市水源的保护,需要以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理念为指导,科学协调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建立统一、协调、有效的水源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3、划定水源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进行保护是一项重要而有效的预防性措施,是进行水质监测与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更是水源立法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
  4、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只有把水源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引导到维护水环境、保护水安全的轨道上来,实现全社会的自觉保护,才能够实现水源地的持久有效保护。立法应当为此提供保障和依据。参与水源保护是公众普遍享有的环境权,不是用水者的专利。我国立法已均对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在现有生产力和科技水平下,保护城市饮用水源,核心任务是要处理好保护水源与发展当地经济的关系问题。如因保护水源影响当地群众生活问题改善,水源地保护的保护策措施也将难以落实。
  我国淡水资源总量虽较为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却在世界上处于落后地位。而现在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的饮用水源正在遭受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淡水资源更为匮乏。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现在的严峻形势,意识到现有的污染已经对人体的健康和生态平衡产生了威胁。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水源地的水质质量,同时对已污染水体进行治理,已达到切实改善水源地的不良现状,维护生态平衡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董良飞.内河生活污水综合防治对策[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7,28(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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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传昌.加强船舶污染环境,保护库区水域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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