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022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江西 南昌) 摘 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坚持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动摇,对于贯彻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是人民群众选择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确定了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在地方,则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1978年2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至此各级人大都恢复活动。随后,又开始了修宪工作,经过两年零四个月的努力,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这部宪法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重要规定,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方面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命了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指导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并加强了自身建设,建立了工作机构,造就了一支七万多人的机关干部队伍。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 (一)社会基础的广泛性 1949年9月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成功召开,实际上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不断成长壮大,影响力不断加强,是因为广大人民群众选择它,人民群众信任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西方议会制虽打着代表人民利益的旗号,其实质仅仅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没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二)民主集中制的权威性 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权威性的体现,宪法明确规定其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用制度和规章加以保障,既能体现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又能集中人民群众的建议进行集中决策的权威性,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做到切切实实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然而西方的议会制仅仅是代表少数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少数人的民主,仅仅存在于少数之中,无需确立民主集中制的权威性。 (三)理论的独特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与众不同的独特性。习近平总书记则强调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西方的议会制是基于西方资本主义政权理论建立的,没有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参透性与先进性,属于资本主义政治文化的一部分,二者属于不同思想理论体系。 (四)社会影响的深入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的议会制逐渐面临一些新问题如支持率下降、对议员的忠诚度谈化、议会不受尊敬等问题。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不同,虽随着时代的进步会出现与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相适应性的短暂性问题,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具有先进性,所带有的不适应具体历史的症状不是制度本身问题,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具体历史时代的契合问题,其社会影响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大。 四、现阶段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是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的事物,其成长不会一帆风顺,在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基础上,我们需采取一定措施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一)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机制 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处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体运行的保障机制却不完善,发挥其优越性的具体法律性文件少,知政参政、民主监督等方面有限,未能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保障制度体系。面对现阶段的情况,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标设计与运行机制结合,建立与此配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制保障机制刻不容缓。构建以《宪法》为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两点的合理的科学的法制保障体系,结合实际,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运行。 (二)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建设 列宁曾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具有广泛性的真实的民主,但是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民主是不同。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制保障机制,同时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加强监督的民主建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首先,要加强监督主体的民主意识,明确监督主体的界定、權利与义务以及监督的形式,提高对行政机关实施民主监督的认识;其次,要扩大知情的范围,提高知情的程度,做到监督内容调查透明化和公开化;第三,完善监督的执行,明确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行全面的监督,尽可能做到事前监督,从而有利于对事件发生的控制,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执行监督进行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的历史回顾[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4(2). [2]尹中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回顾与展望[J].江西社会科学,1988(3). [3]杨宏杰.试析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路径[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26(6). 作者简介: 牟晓飞(1987~),陕西宝鸡人,江西师范大学2012级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