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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撬机动车盗窃案件办理的难点和重点


  摘 要:近年来,随着车辆普及程度的不断提高,针对车内财物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也日益频发,给公民的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威胁。扎实做好砸撬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对于有效打击砸撬机动车盗窃犯罪,至关重要。
  关键词:机动车;盗窃案件;办理
  一、砸撬机动车盗窃案件的特点
  砸撬机动车盗窃,顾名思义,就是以砸、撬机动车的车门、车窗、后备箱等的方式,盗窃机动车车内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中多起砸撬机动车盗窃案件的总结,可以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团伙作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这类案件往往是几名犯罪嫌疑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伙,其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相對固定的分工,根据司法案例来看,通常是有人负责驾车,有人负责砸、撬机动车的门、窗、后备箱等并从车内盗窃财物,有人负责在旁边望风和打掩护。
  第二,流窜作案,跨区域选择作案地点。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边驾车一边伺机选择合适的作案地点,在一个地点作案后便迅速逃逸,选择新的作案地点继续实施盗窃。
  第三,作案快,时间短,不易发觉。一般来说,从砸车撬车到盗窃行为实施完成仅仅需要几分钟的时间,随后立即逃离现场,即使被车主发现也往往可以逃脱[1]。
  二、砸撬机动车盗窃案件的证据审查
  (一)获取完整的犯罪嫌疑人供述难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从作案到被抓获到案之间的时间跨度大,其间作案多起,犯罪嫌疑人难以记清每次砸撬机动车辆和所盗窃财物的内容和细节。如让犯罪嫌疑人具体地回忆某年某月某日其作案机动车的品牌是什么,车身是什么颜色,车牌号多少,砸撬的哪侧车窗,是副驾驶车窗、后排左侧车窗还是后排右侧车窗,所盗窃包的颜色、材质、尺寸,包内物品都有什么、其中现金人民币有多少,等等,显然太不现实,但是所有这些细节,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和认定盗窃事实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查找和确定被害人难
  许多砸撬机动车辆的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就车辆被砸撬的情况以及被盗物品没有及时登记备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甚至即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也无法查找到被害人进行印证。
  (三)确定和指认作案地点难
  由于多数砸撬机动车实施盗窃的行为均是流窜作案,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是一边驾车一边伺机寻找合适的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从发现作案目标机动车、砸碎机动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到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其过程长则十几分钟,短则两三分钟,整个寻找作案目标-作案-逃离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往往高度集中在作案目标和作案过程中,作案地点的具体位置很难被具体关注,所以难以形成清晰的记忆,案发后也难以指认案发地点。
  三、砸撬机动车盗窃案件的法律认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砸撬机动车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的上述特点和难点,导致该类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定难度很大,尤其当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抗拒如实供述,或者因为客观记忆的原因无法如实供述,涉案财物又已经销赃完毕且已然无法查找的情况下,要做到就特定的某一起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更是难上加难。调查显示,盗窃车内财物的破案率仅为6.3%[2]。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就该类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可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串并案的研究
  一般来说,同一(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是相对固定的。侦查过程中,对于发案较为集中、案发现场特征较为类似的案件,可初步判断是同一(组)犯罪嫌疑人所为,可根据案发现场的痕迹物证等将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特征的案件串并起来研究,缩小侦查范围,判断侦查方向[3]。如在被砸撬车辆的车门、车把手、手抠等位置,以及车内的光滑物体如笔记本、皮包等,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用手或者身体有接触,所以可能留下指纹、毛发、皮肤组织或者衣物纤维等,这些物证痕迹如果有效地提取并进行鉴定,就可以推动串并案。再如,被砸撬车辆是车把手被破坏,还是车玻璃被砸碎,通过撬压的位置、撬压的次数及撬压处的形态,以及造成玻璃损坏的工具应该是弹珠还是铁棍等,也可以进行归类,从而进行串并案处理。加强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串并案研究,可以有效地甄别出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减少或者避免由于地域管辖的限制而造成的刑事追究不全面的情况,更好地打击犯罪。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
  砸撬机动车实施盗窃的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除了车内被盗财物的损失外,机动车本身的毁损也是一种财产损失。针对这种情况,通常有两种情形。通常的情形是,以破坏性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可作为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时予以考量即可。特殊的情形是,在被盗财物价值不高,被砸撬机动车进行修理修复的费用反而较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盗窃行为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构成牵连犯。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实施盗窃,砸撬机动车是实施盗窃行为的方法,即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分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刑事法律理论,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盗窃罪中的重罪进行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林建泉,洪晓文.《入车盗窃案件研究》.载《中国刑事警察》,2006年第6期.
  [2]张盛荣,邹昌旭.《上海市浦东新区盗窃车内财物犯罪现状分析》.载《法治论丛》,第23卷第3期.
  [3]赵强,郭力豪.《串并砸破轿车玻璃实施盗窃案的研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总第1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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