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远近灯光、转向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汽车灯光的正确使用,我国法律法规有比较明确的要求,这些要求里面,很多都体现了"灯语"的概念,通过正确使用车辆灯光,传递信号,确保安全。 一、正确使用左、右转向灯 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具体规定: 1、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2、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3、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因遇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开启左转向灯,并在应急车道内提高车速,在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条件下返回行车道。 二、正确使用远、近光灯 驾驶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会车或者近距离跟车时,应当及时变更远近光灯,避免灯光使用不当妨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具体规定: 4、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5、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6、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正确使用车辆示廓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这一类灯光的主要作用就是在低能见度条件下或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的情况下,确保所驾车辆能够及时有效的"被看见",从而降低交通风险、减少交通事故。具体规定: 7、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能见度小于100米时,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8、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9、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10、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需要在行车道内一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