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劳工组织年度统计公报和有关统计资料中,我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除职工死亡总数外,其他数据几乎是空白。这是什么原因呢? 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事故和职业病的记录与通报实用规程》(简称《规程》)申明,各成员国遵循《规程》的实用程度,可依据本国经济状况和技术水平而定,尤其是计划使用《规程》的国家,应考虑本国具体条件。发展中国家及有关国家,在拟建立或修改有关职业伤害事故、职业病、通勤事故及危险情况事件的记录和通报系统时,须考虑自身实际,如条件不具备,可不按《规程》办;如按《规程》办,就要严格遵循其基本要求。我国属于未遵循《规程》的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中,除职工死亡总数外,其他数据均不被《规程》承认。 《规程》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险的统计,从记录、统计、公布3方面,提出以下要求。 对记录的要求 记录、保存和使用职业伤害信息的要求,包括伤害人员的主要特征,如:身份、性别、年龄等;企业的主要特征,如:工业分类等。伤害情况记录越详细越好。 对统计的要求 伤害的总人数。指死亡人数、职业病人数、3日及以上工作日损失的人数,以及时间无损失、工作无缺席的伤害人数的总和,其中死亡人数包括事故发生后1年内死亡的人数。 损失工作日总数。指死亡和职业病损失工作日,以及有3日及以上损失工作日的总和。 伤害总起数。包括死亡、职业病、3日及以上工作日损失的伤害起数的总和,再加上时间无损失、工作无缺席的伤害起数。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职业伤害的统计资料,应按伤害性质或类型、经济活动部门分类。 统计资料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全年。政府主管部门对时间损失的统计,应明确是否按照全日、全周、工作日或轮班时间计算。 为使企业能在记录、统计及报告给政府部门时,提供更详尽的信息,政府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理的时间期限,并对有关事项作更明确可行的规定。 对公布的要求 公布的指标应包括上述绝对数指标,尤其是以下4项相对数指标必须公布:伤害频率,指百万工时发生伤害案例数;伤害发生率,指千人发生伤害案例数;伤害严重度,指百万工时因伤害损失工作日数;平均每个伤害案例损失工作日数。这4项指标可同时用于包括死亡、受伤和职业病严重程度的衡量。 各项绝对数指标和相对数指标,应按经济活动或经济部门进行分类。在必要的地方,应按经济活动类型、年龄、性别和其他特定群组测算;要说明统计范围;应解释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和统计方法;应注明公布的统计资料来源,如由企业或保险机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提供的原始报告,在何处可得到先前的统计资料等。 公布的统计资料,原则上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汇总、审定并公布,而不应依据其他的辅助报告;应采用国际或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出版的最新标准和指南;并至少每年公布1次。 美国的统计实践 美国对职业伤害统计调查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行政调查,类似于我国的统计报表,由劳工部下属的安全卫生监察局负责。行政调查是强制性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企业,被调查企业须如实全部填报相关信息。 另一种是专门调查,由劳工部下属的劳工统计局负责。该调查对企业是强制性的,须逐项填写并按时回复;而对公民而言,则是自愿性的,但绝大多数公民愿意接受调查,调查问卷回收率高达97%以上,拒访率不超过3%。这是因为,一方面美国统计法规较健全,信息保密工作做得好,让被调查者放心;另一方面,专门调查对决策影响重大,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受到重视后,能促使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出台。 需说明的是,劳工部有关职业伤害的主体数据来自抽样调查,该数据在各种调查方法取得的总数据中约占70%。 美国劳工部根据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授权,发布了《记录和报告职业伤害和疾病规范》(下称《规范》),对职业伤害和疾病的记录和报告、报告的目的和格式、报告的主体和受体、记录标准和统计方法等,作了以下主要规定: 对行政调查的要求 10人及以下的企业,不需记录报告职业伤害和疾病,一般也不列入抽样调查范围。以下两种情况不用报告:高速公路或公共街道机动车事故(在建筑工地以外的事故);商用飞机、火车、地铁或公交车事故。但上述情况中,致命的心脏病须报告。从这条规定可看出,职业伤害事故与交通运输事故是完全分开的。 需报告职业伤害和疾病的企业,首先要对发生的所有伤害和疾病进行记录。记录包括:死亡;工作日损失;工作受限制或调换工作;不属于急救的医治;失去知觉;由医师或其他有执照的卫生保健员诊断出的显著伤害或疾病。更详细内容还包括:针刺及尖状物伤害;医治转移案例;职业性听力损伤;职业性肺结核案例;肌肉与骨骼病。以上记录须在7天内完成。 发生任何与工作相关的致使雇员死亡,或3个及以上雇员住院的事故,在接到事故8h内,企业须向安全卫生监察局报告。如果受伤害住院人员死亡,在死亡8h内进行报告。 雇员可自主报告伤害和疾病,企业须建立伤害和疾病报告系统,让每个雇员知道该报告系统,并且了解应如何向企业或安全卫生监察局报告。 企业须为雇员及其代表提供在一定限度内使用伤害和疾病记录的权利。雇员有权获得由企业保存的自己的伤害和疾病记录,一旦雇员、以往雇员及其代表提出要求,企业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提供记录复印件。如雇员有要求,企业须在7日内提供更详细记录。 在一个统计全年中,安全卫生监察局可随时向企业索要伤害和疾病记录统计数据,企业须在4个工作日内提供。如政府代表向企业索要记录和数据时,企业须在4个工作日内提供。 企业于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按《规范》的统计格式对记录的伤害和疾病信息汇总保存,并按《规范》的报告格式邮寄或发送给安全卫生监察局。安全卫生监察局可根据需要,制定抽样调查表格。企业一旦收到这些表格,就要按表格要求填报信息。信息通常包括:雇用的人员数量;雇员的工作时间;其他《规范》要求记录的部分信息。 对抽样调查和发布的要求 劳工统计局职业伤害和疾病统计调查,主要是抽样调查,分《职业伤害和疾病调查》和《职业致死伤害的人口统计学调查》两类。包括受伤害和疾病雇员的职业,以及有关雇员人口统计学(如年龄、性别)方面的信息;导致伤害和疾病的因素种类、经过和原因;与之相关的工作日损失。各类调查还可做更细分类,如:职业伤害和疾病调查,可细分为致命工伤调查和普通工伤疾病调查等。企业收到来自劳工统计局或其指定人员发来的职业伤害和疾病调查表,则须按调查表要求按时填好并返还。 劳工统计局年度报告包括作业场所伤害、疾病、死亡的事故数量,这些信息对于分析判断全国及各州、各行业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发生率或发生量,具有重要作用。 劳工部发布的职业伤害和疾病抽样调查数据分为3部分:概要数据,包括伤害和疾病的发生量及发生率,并按行业进行划分。案例和人口统计学数据,包括受伤害雇员的情况、致残环境的特性,以及导致工作日损失的案例和原因。死亡事故数据,提供包括雇员、死亡事故,以及涉及的机器和设备等28个独立部分。劳工部的统计数据为最终数据,其他方面或上级无权更改,即使是总统,数据到了他的手里也只能看,不能发表不同意见,更无权修改。 劳工部定期准时发布统计调查数据。数据发布前严格保密,数据处理在装有报警系统的封闭房间内进行,处理完后一直封存到发布时间,保证公众都在同一时间看到最新数据。重要数据一年前就确定了发布时间,不能随意变更;按月发布数据的,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准时发布。劳工部每年将统计调查资料刊登在劳工统计局的《劳动月报》《赔偿与工作条件》两本期刊上,以及总统递交国会的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年度报告中,以便社会公众查询和使用。 编辑 边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