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会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介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积极参与劳动保护立法和执法监督活动;利用"三方机制"进行集体谈判;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察体系;参与企业和地方劳动保护机构的活动。 美国工会 推进立法与标准体系的建立 美国工会针对常见职业危害,多年来一直不遗余力地向社会和政府呼吁、通过起草和修订文本、向法院上诉、出庭作证、辩护,以推动职业卫生的立法和标准制修订工作,使美国劳动者今天能够获得很多劳动保护。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工业组织大会(CIO)和美国劳动者联盟(AFL)的工业工会、钢铁劳动者工会等组织一起协同努力,使美国国会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并促使成立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SHA)。《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赋予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在制定和实施工作场所安全规定方面的广泛权力,并建立了对违法雇主进行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使劳动者合法提交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议题的体系。 1968年,美国西弗吉尼亚州法明顿的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1969年,美国煤矿劳动者联合工会举行了大规模罢工,使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的煤矿瘫痪。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煤矿安全与健康法》。1977年,美国煤矿劳动者联合工会与钢铁劳动者工会又一起进一步推动了《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在国会的通过,同时促进了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MSHA)的成立。《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要求监察者阻止不安全产品在矿山中的使用;提出每个地下矿山每年必须接受4次检查;增加了联邦政府在矿山安全方面的管理权力;对违法行为制定了民事和刑事处罚措施;对患尘肺病的受害者提供补偿。 在美国工业组织大会、美国劳动者联盟、建筑物和建筑工会的游说下,1986年,美国颁布了《有害废物作业和应急反应法》,要求保护有害废物作业劳动者。 由于邮政劳动者不在1970年通过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保护范围之内,1988年,在拥有100万会员的邮政工会要求下,美国国会通过立法修订了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的现行法规,要求将邮政服务业纳入《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范畴。 1988年,美国运输部第一次提出酒精测定程序的试行法规——《运输工作场所的毒品和酒精测定程序》,该法规是在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指南基础上制定的。1996年,美国运输部对该法进行修订,将美国汽车司机工会提供的"毒品和酒精测定"文件引入法规。 1971年,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实施了针对石棉的联邦管理法规,美国工业组织大会和美国劳动者联盟的工业工会向劳动管理部门呼吁制定《应急标准(试行)》,以减少劳动者对石棉的暴露。1972年,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将《应急标准(试行)》颁布为正式标准。1986年,国际机械和航空劳动者协会呼吁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第二次制定石棉标准,16个其他工会也加入到呼吁行列中,工会的努力使美国1986年通过了两项更严格的规定。 1974年,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制定《氯乙烯标准》,要求雇主为从事氯乙烯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体检、呼吸道保护设施,要求作业环境在8小时暴露中低于百万分之一的浓度,使劳动者免遭氯乙烯危害。该规定遭到了工业界的反对,为此,美国工业组织大会和美国劳动者联盟的工业工会积极介入,并在法庭上成功为新标准进行辩护。 1975年,美国服装和纺织工会与北卡罗琳娜州公共利益研究小组联合为减少劳动者暴露于棉尘提出了一项法律提案。1976年,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颁布了一项关于棉尘的建议标准。1978年,新的棉尘标准对吸入水平的限制使棕肺病消失了。美国工业组织大会和美国劳动者联盟认为,该标准中有两项内容过于宽松,但支持其他内容的实施。当工业界反对时,美国工会一直为新标准进行辩护,直到最高法院判决维持标准不变。同时,里根政府介入,欲降低标准的要求,美国工会又成功地使标准维持不变。 1983年,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制定了一项《危害告知标准》,使劳动者有权知道工作中接触到的危险化学品情况。最初的标准只应用在制造业,工会要求扩大到所有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法院支持工会的要求,并严格限制工业界以贸易秘密为借口来隐瞒信息,这使得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重新考虑标准适用范围,1987年该标准在所有行业实施。经过煤矿工会和钢铁工会的共同努力,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也采纳了这项标准,2002年,矿山劳动者获得了与其他行业人员同样的知情权。 加拿大企业的"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 加拿大企业的"联合安全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是一个帮助劳动者提高安全意识、查明工厂中的隐患和危险以及解决这些隐患和危险的咨询机构。联合委员会由代表雇工和雇主的两部分委员组成,共同促进企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 加拿大法律规定,以下企业需要建立联合委员会:任何雇佣20名或更多工人的企业;任何雇佣20名或者更多工人,且预期工期在3个月或以上的建设项目;虽然雇佣工人少于20名,但适用于有关指定物质法规的任何企业(非建设项目)。 雇佣工人多于5名、少于20名的企业不要求建立联合委员会,但是工人应当推选1人作为安全卫生代表,其与联合委员会委员具有相同的职责和权力。少于5名工人的企业不要求推选安全卫生代表。 联合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联合委员会有权查明与评估企业潜在危险,如机械、物质、生产工艺、劳动条件、程序或可能危及工人安全健康的任何因素,这可通过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来完成。联合委员会每个月至少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联合委员会应当在一定的时间之内进行研究。 联合委员会有权向雇主和工人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改进建议,如推荐一种供工人在噪声环境中使用的新型听力防护器等。雇主应当在21天内对建议做出书面答复。 联合委员会有处理工人投诉的职责。当工人发现任何危险或违法行为时,应向雇主报告。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工人应提交联合委员会或安全卫生代表处理。联合委员会或安全卫生代表还应承担的职责是:邀请一线监察员、工厂安全管理人员或雇主指派的参与解决问题的责任人员进行问题处理;在下一次联合委员会会议上提请注意这个问题,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将联合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决定或建议反馈给投诉的工人。 联合委员会应当指派工人委员中的1人参加拒绝工作事件的调查。这种调查通常由参与调查的工人委员作出结论。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雇主、工人委员或安全卫生代表应当通知劳工部监察员。 联合委员会应当选派1名或更多的工人委员进行死亡或严重伤害事故的调查。工人委员可以检查事故现场,也可以检查任何可能与事故有关的机械、设备、物质等。他们应评估事故现场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联合委员会和劳工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联合委员会有权从雇主处获取信息,如为查明潜在或现存危险所需的有关资料;有关本企业正在进行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测;有关本企业因伤害而休工的事故及职业病情况等。 联合委员会有权从工人赔偿委员会(WCB)获取信息,如(因工)死亡人数;休工伤害人数;患职业病人数等。当收到工人赔偿委员会的报告后,雇主应当在工厂内公布这份报告。 联合委员会至少有一半委员是由工人(非经营管理性雇员)推选的工人委员。成立工会的企业,工人委员应当由代表工人的工会推选。根据候选委员的业务知识、在生产过程及安全方面所负的职责,由雇主推选雇主方委员。同时,联合委员会推选至少2名分别代表工人和雇主的委员参加专门培训。企业安全卫生机构向完成培训的委员颁发证书,持证委员在联合委员会中被赋予一些特殊的权力和职责。联合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期限至少为1年。 在企业内,联合委员会委员每3个月举行1次会议。但是,如果企业存在危险物质或危险工艺,则需要更频繁地开会。 联合委员会会议按惯例由双方委员轮流主持。联合委员会自行确定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每次会议都应有代表双方的委员出席。 德国的同业公会 促进工伤保险 德国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是双轨制,由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企业监督局和非政府公众权益性团体同业公会(行业工会)共同监督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德国于1884年颁布工伤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德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三大类:一是公共系统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是农业同业公会,三是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工商业同业公会是德国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了26家同业公会,参保的工商企业达300万家,参保人数达421.7万人,占德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90%以上。 德国的企业里一般没有成立工会委员会,主要是行业工会发挥作用。作为职业卫生的主要监督机构,工商业同业公会的职责是: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预防工作安全事故、职业病以及工作造成的健康危害;在工作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发生后,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恢复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并给予被保险人或其遗属相应的经济补偿。 德国工伤保险体现出了鲜明的预防优先的特点。首先,在德国"社会法典"中规定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机构首要的使命与任务。"社会法典"第7章第1条规定:同业公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其次是同业公会按照"社会法典"的规定将"预防、康复、补偿"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并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 在事故预防方面,工商业同业公会采取了以下8个方面的措施。 (1)颁布系列安全标准。这些标准会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补充与调整。同业公会的职业安全研究中心负责制订系列安全标准,其中一些安全标准草案经同业公会通过并实施后,已成为欧盟成员国的统一标准。 (2)检查事故隐患。同业公会对企业的监督主要侧重在技术监督。各行业同业公会都有专职技术监督官员和检查员,在各地对成员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和提供服务。劳动安全的责任仍由企业雇主承担,同业公会控制并监督着企业内的事故预防工作。 (3)咨询。同业公会为成员公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建议和咨询,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提供培训服务。法律规定所有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培训费用由同业公会从工伤事故预防经费中支出。同业公会的工作人员在培训中心、流动培训车、企业内部及地方的培训中心提供免费培训服务。 (5)进行职业病预防的定期体检。由同业公会设立的检查中心负责职业病检查和诊断工作。 (6)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危害调查。同业公会免费提供视觉测定、听力测定、噪声测量和有毒物质测定以及对可疑职业病病因进行调查等流动服务。 (7)产品安全标准鉴定。德国的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获得安全鉴定书,安全鉴定工作由同业公会负责。 (8)科学研究。针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病因和防护手段开展科学研究,研究结果用于制订职业卫生标准和生产新型防护用具。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员工超过20人的企业应依法成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劳动保护委员会由雇主或雇主委托的代理人1人、工会代表2人、职业卫生医生、劳动安全专员和现场安全员组成。劳动保护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问题,向雇方提出有关建议,并监督执行。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