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此修正案将开始施行。 一、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将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条、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可能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