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近期对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减值准备项目调整的调查,发现企业在填报准备金的计提、转回和纳税调整金额时存在填写错误问题。为做好今年汇缴辅导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数据的填报口径,现将准备金涉及的相关填报行次进行说明,请各单位结合填报要求做好报表审核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4年修订)》表A100000中"资产减值损失"的填报说明 本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A105000)中"资产减值准备金"的填报说明 本表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本行第一列"帐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一列,若≥0,填入第三列"调增金额";若<0,将其绝对值填入第四列"调减金额"。 需特别注意: 1.本表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资产持有期间计提的各项减值、跌价准备以及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跌价准备的纳税调整; 2.本表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不反映转让时因计提减值、跌价准备造成的转让所得(损失)的差异调整; 3.本表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不反映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不同造成的折旧、摊销金额的差异调整; 4.长期非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三、准备金项目审核要点 会计上基于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提取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税法遵循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的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但在纳税时应遵循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企业的各项准备金在审核时注意以下几点: 1.本年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准备外,均应在表A105000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中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结合表A100000中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金额,审核企业"资产减值损失"是否进行相应调整。 2.已进行纳税调增因资产价值恢复而冲销的减值准备(不包括长期资产),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金额在A105000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跨年度调整事项,审核价值恢复的资产(不包括长期资产)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累计金额是否大于等于累计调减金额。 3.《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直至相关资产处置时才予以转出,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 4.资产因计提减值、跌价准备造成的转让损失存在税会差异的,调整应通过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审核处置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附送相关资料。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从而造成的折旧、摊销会计核算金额与税前扣除金额有差异的;审核相关资产折旧、摊销的差异调整是否填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