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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其必要性思考


  (55020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贵州 修文)
  摘 要:網络谣言实质上就是个体或群体的一种非理性表达,他们基于一定的目的,介入现实社会,给个人造成心理压力或威胁,使群体产生集体性的认识错误、不安情绪甚至恐慌心理。网络谣言已经构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和社会稳定的威胁。控制网络谣言首先需要弄清其生成的机理,同时在现存的法律规范中去寻找到解决的路径,最终捍卫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而构建一个绿色、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关键词:网络谣言;生成机制;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的定义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关于网络谣言的概念,目前对其普遍的定义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有学者对网络谣言的定义是:"在网络上生成或发布并传播的未经证实的特定消息。"传播载体的变化,使谣言传播的速度、传播面、受众也发生很大变化。这种快速的宽领域的传播性质使其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影戏影响恶劣和危害性增加。网络谣言实质上就是个体或群体的一种非理性表达。他们基于一定的目的,利用互联网这一虚拟的环境作为滋生和传播的土壤,采取诽谤他人名誉、人身攻击、煽动群体情绪等的方式介入现实社会,给个人造成心理压力或威胁,使群体产生集体性的认识错误、不安情绪甚至恐慌心理。
  一、网络谣言的成因分析
  网络谣言形成应该是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谣言通常是有一些具有清晰自我意识的传播者故意制造的。这些人有可能相信也有可能不相信其制造的谣言。"造谣者本身是认识到自己制造的言论是虚假的,抑或是不确定所知晓的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为了欲达到的各种不合理的目的而加工制造。美国学者卡斯·R·桑斯坦在其著作《谣言》一书中就把造谣者界分为四类:谋求一己之利者、哗众取宠者、追求政治利益者、恶意中伤者。从近年来的网络谣言现象来看,造谣者有基于个人或机构利益需要发布虚假有害信息者;有仇视国家和社会而制造恐怖信息者;有为了发泄个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而发布夸大事实和攻击性的信息者。谣言在更大范围内传播,以讹传讹,最终使谣言波及面无限扩大,导致大多数人在心理上的错误认识。信谣者是谣言生成的终端,也是使谣言得以发挥破坏性作用或受伤害的个人或群体。正如桑斯坦教授所描述的,这是一种信息流瀑现象:一旦一定量的人开始相信一则谣言,其他人也会相信,除非他们有更好的理由相信这则谣言是假虚假的。
  "谣言不是‘空穴来风,谣言具有指向性或指称性,需附着一定事件、现实或问题。"网络谣言基于特殊性的事件而起的,尤其是某个地域内或全国内具有影响力和公众普遍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但相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未能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以释疑解惑,在此种情况之下就容易产生舆论爆炸,各种揣测和推断频繁出现于网络空间,增加了公众对事件的猜疑、好奇、焦虑甚至不满情绪。如果在公众最需要知晓真实情况的时期不能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以疏导民意缓和民怨,那么谣言将更加难以控制。桑斯坦的群体极化理论认为:当想法类似的人聚在一起讨论时,他们通常会达到一个比讨论前的倾向更为极端的立场。特别是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系统、论坛、博客、微博等,又助推了极端现象的发生。
  二、网络谣言的法律性质
  第一、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具有主观故意性。造谣者出于仇恨心理而报复他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制造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一些对社会有仇视情绪的人为了宣泄不满情绪而散播不实且有害的言论,还有一部分人纯粹是捕风捉影,扩大事件的影响或断章取义。虽然造谣者的身份和目的不尽相同,但他们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网络谣言是一种非理性表达,但并非是一种无意识的活动,其导致的破坏性、危害性,有时候是难以想见的。如2011年日本发生大地震期间,QQ群发表并夸大核辐射的危害,造谣者明知信息不真实就仅凭主观臆测散布该谣言,最终结果引发全国"抢盐风波"。
  第二,具有现实威胁性和法益侵害性,网络谣言的传播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侵犯个人或商业组织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引发公众群体事件,破坏政府的公信力,还会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使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增加。如2008年的"蛆橘事件"就是因为一则语焉不详的短消息:"告诉家人、同学、朋友暂时别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在该信息被网络转载后消费者对柑橘的购买量减少。2011年的响水县"爆炸谣言"则是因为两人编造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传言某化工企业要发生爆炸,谣言的传播链条越来越长,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陆续产生恐慌心理,纷纷离家外出,人群的拥挤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惨剧。这则谣言所导致的后果严重性极大,造谣者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导致社会管理失序,由此导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遭受损害。
  第三、制造和恶意传播网络谣言具有违法性,孟德斯鸠就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言论自由是受我国宪法所保护的一项政治权利,同时言论就有了边界。很显然由上述的两点(主观故意性和法益侵害性)就可以说明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具有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需要根据其侵害的不同法益,涉及的不同对象和领域,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对行为进行定性。
  三、网络谣言规制的法律依据
  谣言不可以彻底根除,但可以有效控制,网络不是法律的盲区。虽然我国在互联网方面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和细化,但通过近年来对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的处理,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里找到相关依据。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针对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为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做了指导性原则性的规定。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加以规范。此外由公安部于1997年颁布经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有对网络言论和其他行为有明令禁止的规定。
  2013年9月10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在入罪标准、量刑情节上做了详细规定。
  以上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规范网络言论、净化网络环境做了基本的规定,具体追究法律责则要根据民法、行政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制造、散布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公民或法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得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在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如果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按刑法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对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失去控制的权利行使,好似脱缰的野马,践踏的不仅是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将是国家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其根本在社会、核心在政府、关键在法治。网络言论是言论自由的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为了充分发挥网络言論的优势保障真正自由的权利,杜绝谣言的泛滥,保护个人正当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十分必要。
  首先,为了维护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地发表个人观点和思想,可以对政府的公共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甚至还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廉洁性。因此言论自由不仅是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也对社会管理有所助益,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网络谣言却不应在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因为它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是使言论自由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保证。规制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畅通和洁净网络表达渠道,使自由、真实、理性的言论得以发表,让信息的接受者能听到来自各方真实的声音,从而使公众自觉地抵制谣言的蛊惑而不去盲目跟风。对网络谣言的规制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最大多数人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使网络表达机制能理性规范地运行。
  其次,保持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之所以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谣言,是因为这一行为已经介入到现实中并对法益构成了威胁和损害。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论述的:"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公开发表的言论和思想不同,言论是要通过文字和言语将内心的想法表达于外,因此这可能会触及他人的权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实质上就是平衡言论自由和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规制角度而言,法律应该对造谣和传谣行为施以惩戒,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自由的权利;同时,法律对网络言论的干预应该是保守和被动的,尽量减少对公民自由言论的控制。唯有当言论自由权的滥用超过法律的界限而与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需要限制言论自由,采取强制性措施保护法益。"限制的滥用与自由的滥用一样有害,甚至更有害。"因此,为了使自由的言论能充分表达,就应该把握好保护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动态平衡。
  最终,引领正确的舆论导向。互联网业已成为表达民意的平台,因为其便捷虚拟的特点,人们更愿意在论坛、博客、微信等互动平台评论时事和发表观点。通过分析近几年的网络谣言可以看出,之所以产生了如此的破坏性力,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权威的信息被谣言掩盖了,由于"群体极化"效应,导致集体的不理性。创造一个良性的言论表达环境,有思想的交锋和碰撞,允许合理的怀疑和批评,对集中群体智慧、凝聚国家力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要控制网络谣言,使网络言论沿正确方向发展并不是只需要法律的规制,也必须要有社会的自律和政府加强宏观管理。
  约翰·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网络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实现网络管理法治化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关键环节。
  互联网技术正改变着世界。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和审视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存在状态。自由社会需要给予人们自由表达意见的空间,也应该让我们提高对言论自由潜在危险的警惕。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去剖析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及其规制,以实现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构建一个包容、开放、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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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C].张楠迪扬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123.
  作者简介:
  李家志,男,1988年1月生,贵州省修文县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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