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济的繁荣,必然的带动建筑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涉及到合同的纠纷案件也在增加。作为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遵循着《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但是作为一种具体特殊的合同形式,该类合同有着自身的特点。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关于经济利益的纠纷,最后的解决多数也是通过经济方式来解决。但合同出现瑕疵或者因此导致合同无效时,会出现哪些法律后果,对于这些问题该通归何种方式解决,是我们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无效;赔偿;折价补偿;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必然受到《合同法》的规制,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无效规定了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定理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通过分析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规定表述的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时没有具体的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的同时有着自身的特点,以下几种情况也会导致该类合同的无效。 1.承包人不具备主体资质 我国《建筑法》根据承包人的注册资本、装备和业绩等将企业划分不同的等级资质,并要经审查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在规定的资质等级中从事建筑活动。根据该法的规定,此处的承包人不具备主体资质指的是以下情况:首先,合同已自然人的名义签订。处于对承包人的实力信任,发包人与其签订合同,此时合同的双方是承包人和发包人,自然人引起代表的只是能力有限的个体,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以自然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使得合同无效。其次,施工资质与工程级别不符。所谓的不符合,一是指承包单位没有建筑资质而冒充有承建资质或者冒用他人资质从而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再有就是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建筑工程。这两种情况都是施工资质与工程级别不一致,这会导致发包人的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是严重损害发包人利益的行为,据此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 2.违反招标相关规定的 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到的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为了体现公平和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对涉及公众利益,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或者关乎到国家利益的项目规定了招标的要求。根据我国《建筑法》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笔者的总结,认为因违反招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有如下几种情况:应当招标而为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联合,哄抬标价的;投标人与招标人纵向联合;投标单位少于法定数量。这些情况都是违背合同法精神的行为,不能保证工程质量。 3.违反分包、转包规定的 首先明确,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工程的分包,只是对分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允许承包人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进行分包,但是这种分包有着严格的限制。首先,分包的承包人要有相应的资质,不具备资质的合同无效;其次,要经发包人允许。这包括发包人的事后追认;复次,不得分包主体工程。承包人建设工程的主体部分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将主体部分分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效。最后,不得再次分包。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建设施工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也是这两个。 1.返还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义务,指的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合同价款的返还。因为合同已经被宣告无效,那关于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的价款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从公平性角度出发认为,应该按照承包方所付出的代价给付工程款。《合同法》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该折价补偿。建设工程一般固定化,具有不可还原性。此时请求价款,明显不能返还,只能折价。因为折价的原因是合同无效,故折价不能以合同规定的合同价为标准,只能以承包方付出的代价即实际成本作为标准。第二种观认为应该以合同约定价款为给付标准。笔者认为该观点更符合实际。该合同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形式,合同无效也有应该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回归到《合同法》58条。在此要对"折价补偿"中的折价进行深入的理解。合同法关于该条规定在立法时没有对"折价补偿"进行限制性的表述,没有将"折价补偿"表述为"按照实际成本折价补偿",其立法意图就是表示此处的"折价"标准应该是按照合同价。 2.赔偿责任 《合同法》在规定返还义务的同时,规定了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分析该条款可以看出,如果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因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此时双方承担的是返还义务,将根据无效合同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对方。如果合同的无效,是合同当事方中的一方没有恰当的履行相应的义务造成的,此时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过错,此时双方承当的是赔偿责任,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双方处于自愿,在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由于过错方的过错导致了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分析,有助于人们正确的认识这个问题的本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关的问题也能更好的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9页. [2]王元翔,《建筑法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6-11页. [3]陈少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合同管理》,法治与社会,2011年. [4]尹贻林,《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