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福建迎来了又一次重要的发展机遇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是新形势下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创新对外开放模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福建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营造自贸试验区的法治环境,是保障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厦门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2015年8月7日厦门湖里法院自贸区法庭挂牌成立,集中审理与自贸区相关及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该院出台了《关于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积极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厦门自贸区建设。 2.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运作机制不断健全 福建自贸试验区设立"三合一"知识产权局,集中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工作,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为自贸区提供更现代化、便捷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厦门片区在管委会内设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版权的综合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三合一"知识产权管理是当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管理模式。福建自贸区综合借鉴了国外先进模式和上海自贸区探索经验,打通三个部门系统,精简了行政流程,提高了管理效率。 3.自贸区两岸知识产权合作交流不断加强 厦门开展了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并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厦门创建"知识产权银行",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设立知识产权快速确权、维权中心等。 二、厦门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直接关系到自贸区的对外开放水平,然而目前,厦门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以下不足和短板。 1.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滞后于自贸区建设需要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难以适应厦门自贸区建设对知识产权业务创新发展的客观需求。行政审批事项依旧过于繁琐。自贸区在优化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虽然迈出实质性一步,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但行政审批事项的压缩空间依旧存在。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的技术进出口条例规定了技术的进出口(包括转让和许可)必须经备案或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被许可方在自贸区内生产的产品都用于出口,对此理应不再需要政府部门来审批,而单由合同法来规范即可,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 2.自贸区监管模式转变加大打击侵权行为难度 由于自贸区独特的"境内关外"监管模式,即所谓"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模式,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全新的挑战。在"一线放开"的监管模式之下,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随着进口货物的直接入区,过去在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措施将在实际上被弱化。在推动贸易便利化、加速物流快速流转的同时,大量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有可能流入自贸区内。 3.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篱笆难以破除 由于政府部门网站在实际建设中,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政,系统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兼容性,数据库连接不通畅,形成了众多分散、异构、相互封闭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资源系统,难以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此外,对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认识不足、权利和利益存在冲突等同样对自贸区政务发展产生巨大阻力。 三、厦门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建议 随着自贸区内高技术企业的不断入驻和发展,跨境贸易尤其是知识产权贸易快速增长,对于知识产权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基于上述现状与问题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1.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自由贸易试验区要注重与国际接轨,从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转变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在知识产权案件纠纷解决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通过仲裁、和解、行政调处等途径解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相当必要 2.探索知識产权"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 该模式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分属不同法院管辖,会造成涉及民行刑交叉案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重复审理同一案件,司法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实行三审合一,将发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交由同一法院审理,既使得案件及时、高效地解决,定纷止争,也将会树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良好国际形象。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执法机构 建议在自贸区内设立"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口式受理、相关执法单位分别核查处理的联合行政执法模式。该中心可由自贸区管委员协调牵头,由自贸区工商分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海关部门以及仲裁院等执法单位和仲裁单位组成联合执法办公室,并开通统一对外的保护热线,通过电话、网络、现场接待等方式接受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受理执法请求,搭建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平台。 4.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力度 自贸区虽说是一块特殊的"试验田",实行特殊的监管模式,但是,国家除了有明确规定暂停在园区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外,应当全面执行中国现行的所有法律。为了避免自贸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建议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机构的授权,出台一些侵权行为的取证、惩罚等地方立法与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加大惩处侵权行为的力度,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自贸区科技创新创造一个严格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环境。灵活创新知识产权行政查处案件处理程序。建议在自贸区知识产权处理程序上进行大胆和灵活创新。具体而言,要依据货物金额、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的不同,对侵权案件进行区分。 参考文献: [1]杜颖.《中国(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法学出版社,2014年1月版. [2]季卫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律问题研究》.东方法学出版社,2015年1月版. 作者简介: 黄佳丽(1983.6~),女,福建厦门人,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林婧雯(1987.10~),女,福建厦门人,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