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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标准版精选


  2017劳动合同标准版精选
  甲方: 地址: 电话: 电传: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电传: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应乙方聘请,甲方同意从内地选派 名劳务人员前往香港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在香港工作期限为24个月。
  3.劳务人员的年龄为 至 周岁,并具有 毕业文化程度。
  4.劳务人员须身体健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包括肺部××光检查)合格。女性人员临赴港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5.劳务人员须在技术专业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经乙方考试或其他形式考核认可方可派出,考试或考核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与甲方劳务人员个人之间所签订的雇佣合约必须采用香港有关当局规定的标准合约《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佣合约》,该合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工资和其他待遇
  1.劳务人员与香港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本合同雇佣的劳务人员底薪为:
  工种 人数 每人月工资(港币元)
  2.乙方对劳务人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将工资直接存入以劳务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内。
  3.劳务人员除上述薪酬外,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同一公司内并无相等的职位,则与其他公司相等职位的本地雇员相等。
  4.合同期内,若因企业临时停产、息业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劳务人员暂时不能工作,乙方须照常支付该期间内的基本工资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第三条 工作时间、休假及加班待遇
  1.劳务人员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超时工作,乙方须按香港现行劳工法例及当地同等人员标准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报酬。
  2.劳务人员享有香港法定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与当地雇员享受同等待遇。
  3.劳务人员服务满一年,可享有最少6天有薪年假。
  第四条 劳保福利待遇
  1.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提供适当的住宿,住宿条件须符合香港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定。
  2.劳务人员由于受雇及在雇佣期内遭遇意外而受伤、患上职业病或发生有关医疗事宜,乙方应负责一切必需的医药费及住院费,并支付补偿。此条款自劳务人员抵港之日起生效。
  3.劳务人员享有与当地人员同等的医疗服务和职业意外、人身意外及职业疾病医疗保障,由乙方按照香港现行法例负责购买保险及承担所需费用。
  4.如医生证明劳务人员因生病或受伤不适宜再继续受雇,乙方便应将劳务人员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担有关费用及伤遣费。
  5.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发生意外,乙方须按保险条例负责为劳务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意外死亡,乙方须负担将劳务人员遗体及个人物品运返其居住地的运输费用。
  6.劳务人员工作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7.劳务人员在香港工作的所有税收,均由乙方负责申报,按香港现行税法执行。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在内地初选所需各类劳务人员,安排时间由乙方面试考核;
  (2)负责安排核定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办理体格合格证明书;
  (3)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出境的一切手续;
  (4)教育劳务人员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入境、工作安排、居留许可等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一千元港币,此费用自签约时交付;
  (2)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体检的费用;
  (3)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从内地居住地至香港及于合约终止或届满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
  (4)负责合同期内对劳务人员在香港期间的管理;
  (5)负责劳务人员满一年后延期签证费用,该项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签证处当时的规定支付;
  (6)负责在规定的14天内安排因停产、息业、破产、或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劳务人员返回内地。
  第六条 劳务人员的责任和人员的更换
  1.劳务人员的责任
  (1)必须遵守香港现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
  (3)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
  (4)不得与任何人发生借贷关系;
  (5)合同期满,必须按时回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
  (6)遵守厂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准罢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员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可以遣返或更换人员:
  (1)劳务人员申请与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结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宜继续工作;
  (3)不履行或破坏合同;
  (4)怀孕;
  (5)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继续工作。
  属以上(1)~(4)款的情况,如与乙方有关,路费及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如与乙方无关,路费由被遣返的劳务人员自负,属第(5)款的情况,路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1.本合同于一九九九 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按双方签字之日起并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从劳务人员进入香港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续约,甲、乙双方需提前两个月协商续订。劳务人员到期后须返回内地;续约后乙方所需人员,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准单方面终止。如单方违约,须支付对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并加付工人一个月工资。
  4.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1)香港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香港政府新的政令使得合同为非法或本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不能继续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使得合同无法执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况下终止,乙方则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回内地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八条 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将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为最终裁决,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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