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态经济作为我国经济改革的主要方向,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极为依赖。文章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生态经济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与发展的情况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生态经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时期;生态经济;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完善发展 法律的协调与规范是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也是运行的基础,决定着法律制度能否具有强大的效力基础,政府的引导作用也是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法律完善的必然途径。 一、生态经济下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条缺乏协调性,法律的效力不足 法律制度适应生态经济是发展生态经济的内在要求。但就目前法律发展现状和生态经济情况来看,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法条协调性不足,法律缺乏应有的效力,更有甚者,一些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在极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效力。现行的生态经济发展法律条款,存在着不符合生态经济发展需求的情况,实际上抑制着生态经济的发展,因此,法律不仅无法发挥其导向作用,还可能具有反作用。法条缺乏规范性,在低碳经济、资源回收等生态经济的核心领域,其规定显得混乱,法条本身存在着较多不规范的现象,体系性不足,法条之间协调性较弱[1]。而相关法律条款中存在问题,就必然导致法律运行存在困难,法律难以发挥促进生态经济的作用。 2.政府未能发挥主导作用,公众参与度低 无论是生态经济,还是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其建立与发展都离不开政府。若政府能够发挥其主导作用,融入二者的发展,则对于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亦指日可待。但政府却未能发挥其作用,生态经济与法律制度上的投入均不足,大大降低了二者的发展前景与发展速度。加之公众参与度不高,大部分民众对于生态经济都是一知半解,随着生态观念的发展,人们对生态已经不陌生,但对于生态经济,却可能并不了解,遑论参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未能得到广泛参与,则即使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生态经济法律,其推行过程也不会顺利。而且,生态经济的评价、考核,由于政府作为的缺陷,也缺乏相应的机制。 3.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经济发展基础缺乏 法律制度适应生态经济发展,能够极为有力地推动经济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却存在滞后于生态经济发展的现象,导致其发展所需的法律环境、保障等都无法得到满足,或者无法得到最大的满足。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发展需求,但是要实现进一步的可持续规划或者大幅提升生态经济的规模和程度,则显得后继乏力,所以需要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破除滞后的缺陷。另一方面,生态经济发展处于被动,关键在于其基础不牢,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和责任制度方面的不足,使得法律制度对于生态经济的促进作用无法完全发挥,导致经济发展的基础不稳固,法律保障力不足。 二、如何完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生态经济发展 1.夯实生态经济基础,完善法律制度 生态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表明了我国发展生态经济的决心,并且将其提升至法律层面上,即已经意识到制度对于生态经济的导向作用。但是,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使得法律制度与生态经济完全适应,依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首先,解决法律条款本身内容不完善,相互抵触、不规范的问题,提升法律的效力与可执行力,良法才是法律制度完善的根本[2]。其次,着力于法律理念的改进,积极融入生态经济的发展现实,以法律的先进性和敏感性来探讨法律的制定,完善的法律必须具有预言的功能,滞后性必须克服。最后,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从法律层面强化政府的执行作用,使政府紧抓生态经济发展基础,引导更多群众参与,构建生态发展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2.依托法律制度培育生态市场 生态经济的发展始终需要市场的发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目前我国生态经济市场并不成熟,也没有高品质的生态产品来支撑市场的发展,因此,法律的引导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规范市场,并从法律层面为生态市场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例如,从税率、准入条件等方面放开对生态经济市场的限制,利用市场的趋利性来扩大市场份额,市场放开繁盛后,市场产品自然会增加,人们对于生态经济、生态产品的认同感自然增强,生态经济便能够得到较大程度的发展。市场主体一般都具有盈利性,只要法律能够稍加引导,必定能够将其引入生态经济的洪流之中。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具有引导作用,要充分发挥法律对于市场的引领作用,才能真正做到建立生态经济制度。 3.以法律制度推动生态产业 生态产业是生态经济建立与发展的基础,也是推进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法律制度要适应生态经济的发展,就必须要能够促进生态产业的繁盛。首先,以法律规范市场资源的配置,做到合理配置资源,平衡生态产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平衡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关系,做到统筹发展,协调发展,这也是生态经济的要求。其次,建立生态产业链,提高企业对于生态经济的认识,促使其自觉融入生态经济,发展生态经济,从法律上对生态经济做出合理的优待,同时也提升企业发展经济的标准,使其改变以往的生产经营模式,重新建立新的盈利链条[3]。最后,以法律制度为生态经济保驾护航,尽量排除生态经济发展中的不必要阻碍,规范市场,防止市场主体的趋利性改变生态经济的发展方向。 三、结语 希望通过笔者的研究能够促使更多的人关心国家经济,并能够从法律制度层面思考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前景,为我国生态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邵泽春.我国生态经济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3(03). [2]陈光钦.新时期绿色生态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4(07). [3]孫增芹.低碳视野下我国页岩气法律制度构建研究[J].生态经济,2015(10). 作者简介: 韩侠(1978~),性别:女,籍贯:辽宁沈阳,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生涯规划,经济管理、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