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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


  【摘 要】市场环境中,生产力以及消费力提升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消费,消费者消费商品和服务不仅能够获得在社会上生存所需的物质基础,而且能够使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有生产动力,刺激生产和消费的内在需求。在市场环境变迁速率加快这一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是经济法深入发展的基石,不仅涉及每个消费者的现实直接利益,更是关乎诚信社会大局的构建。消费者权益保障涉及到消费者在市场环境的多层面、多领域,它与人民福祉、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是互为因果、互相联系的统一整体。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经济法视域下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研究一直热度不减。
  【关键词】弱势群体;经济法;权利范围;消费者;界定
  从经济法上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不仅是法律层次上的命题,也是民生领域的重大课题。近几年,在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的努力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实现水平有所提升,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困境。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立法存在明显的滞后,在权益保障的内容、实现方式和保护办法上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导致市场环境中诈害消费者的行为屡屡发生。同时,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市场环境中遭受诈害时甚至不知道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公力救济。总而言之,法律层面存在的缺陷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困惑都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立法现状,结合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来寻找法律对策。笔者正是基于上述背景,立足于经济法这一生态视域,紧盯消费者权益保护命题,以期能够为解决这一难题抛砖引玉,进而推动我国和谐社会、诚信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构建。
  一、经济法弱势群体与消费者的一般考察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放在不同生态视域以及不同国度下,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因此,对于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学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欧美国家侧重于从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丧失两个层面来界定这一概念。美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中的弱势群体专指缺乏独立生活机会,在没有他人帮助下难以进行生产生活的社会个体的总体。英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中的弱势群体主要包含贫困弱势群体、消费弱势群体、就业弱势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等几个大类别[1]。笔者认为经济法视域下的弱势群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研究角度不同时,对弱势群体进行概念界定具有相对性。笔者较为认同英国学者的说法,即将弱势群体分为五大类别。例如,具体到本文的研究对象——消费者。虽然部分消费者物质财富充裕,也能够进行独立生产生活,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多变性、法律层面存在漏洞,加之经营者在占据优势地位时不愿与消费者进行谈判,消费者的权利极易遭受侵害。此时也应当将消费者纳入到弱势群体范畴,特指消费者在市场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具有侵犯性。
  (二)消费者的概念界定
  对消费者进行概念界定,应当牢牢把握"消费"一词,这是关键所在。美国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在市场环境中处于与供应者向对应的地位,其专指购入商品和服务而满足自己生活消费利益的人群。英国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在市场环境中处于与批发商、零售商以及制造者相对应的地位,购入商品和服务是为了消費。如果购入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出于商业目的、非法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则属于消费的范畴。例如,徐某去某超市购入咖啡,专门挑选假咖啡以寻求赔偿,此时徐某不属于消费者,因为徐某的目的不在于消费,目的在于"知假买假索赔"。又如,徐某发现转售咖啡能够获取大额利润,专门购入低价咖啡后高价售出,此时徐某的目的不在于消费,目的在于再次出售,徐某不属于消费者。综上所述,虽然学界尚未对消费者形成统一的看法,但是可以从共性来把握消费者的概念,具体而言有以下基本点。第一,消费者与批发商、零售商以及制造者等经营者相区别,在市场环境中有独立地位。第二,消费行为是关键要素,即社会公众购入某项商品和服务时的特定目的即为消费,排除其他非消费目的,但在法律另有规定下,可以将某些行为纳入到消费行为,如农户购入种子和化肥的行为。第三,消费者作为经济法中特定的法律概念,不应当包含单位,特指独立的社会个体。在理解消费者时可以将其类比民法中的自然人进行理解。之所以将其限定为社会个体,主要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初衷进行考量,对消费进行倾斜保护。如果认为将消费者的外延拓宽,反而不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违立法宗旨。
  二、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
  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社会化问题,权益实现机制与经济法整体价值相关,也是衡量一国经济法是否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经济法具有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正义价值、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这些经济法的价值要得到彰显和保障,都离不开消费者权益保障领域的深化。首先,经营者在市场环境中,对于产品的生产程序、构造以及产品是否存在瑕疵等涉及产品的信息了解较深,这种信息的对称使得消费者难以全方位了解某一产品和服务,自然处于一个劣势的地位。司法实践中经营者滥用信息优势诈害消费者,影响消费者进行正确选择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在承担安全风险和交易风险层面,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而言,无疑要承担更多。尤其是高科技产品而言,其很多潜在安全风险往往不会在短时间内呈现,具有极强的潜伏性,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时间长,消费者往往很久才能发现,此时如果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会面临事实认定层面和举证层面的难题。最后,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进一步分析,市场长期处于竞争不平衡和不完全状态,在这种环境下,垄断会必然的产生。即使不产生垄断,也会产生许多占据大量市场份额的企业,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选择度较小,这就使经营者能够利用垄断商品来获取极大的优势。
  三、消费者权益保障存在的缺陷
  (一)权利内容与范围过于笼统
  典型表现在隐私保护领域,隐私保护上存在漏洞。在消费领域,消费者需要提供一些涉及自身隐私的信息,这些隐私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生产生活。例如,在网络环境中,部分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又以会员折扣等进行诱惑,在收集到消费者的信息后,将其挪作非法用途或者进行销售。又如,部分经营者擅自将消费者登记的隐私信息透露、出售给其他经营者,导致消费者接收垃圾短信的数量大量增加。与此相对应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只是笼统将隐私权纳入到消费者基本权利范畴,但是缺乏更为细化的条文进行规制。消费者虽然能借助《侵权责任法》进行维权,但侵权责任法对于隐私权的规定是一个大的范畴,并没有细化到消费领域,这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
  (二)交易条件的不公平性
  典型表现在格式条款领域,格式条款的泛滥[2]。例如,现行大多数经营者,尤其是处于垄断商品地位的经营者在订立消费合同时,早早将条款通过模板的形式固定下来,内容冗长复杂,消费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阅读,且解读条文后往往难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加之经营者往往抱着"爱买不买"的态度,更是导致了交易条件的不公平性。同时,消费者在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时,容易忽视一些关键性的条款,尤其是专业性法律术语,消费者更是难以搞懂其内在含义,经营者把握这一心理后,对消费者进行模棱两可的回答,消费者在市场环境中易遭受诈害。归根到底,一方面,我国普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消费者对于相关法律缺乏了解和理解,消费者对于合同的把握度不够。另一方面,我国消法在限制格式条款上存在缺陷,仅仅依赖《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调整,难以解决实践中这一难题。
  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
  (一)对隐私权的保护
  应当从立法这一源头出发,完善消法关于这一领域的规定[3]。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规制经营者滥用、非法利用和窃取消费者信息的行为。首先,在法律中上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哪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将实践中非法泄露和非法利用最多的消费者信息列举在法条当中。同时,设置兜底条款,将消费者利益以及消费者同意作为兜底条款的基础。其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后果,严格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不应当局限于民事赔偿责任这一领域,而是应当将其与刑事责任进行衔接。消法应当提升赔偿金额,对于泄露、非法利用和窃取消费者隐私等行为,分档次、有阶梯性设置赔偿金额,打击这种泄露、非法利用和窃取消费者隐私的行为。最后,从法律层面要求经营者与网络第三方平台(如淘宝、京东)签署信息保密协议,在发生侵犯隐私权行为时,第三方要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允许第三方对经营者追责。
  (二)完善格式条款的运用
  笔者认为,从经营者角度入手难以规制格式条款的滥用和不公平使用,应当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切入。一方面,要提升普法的力度,在社会上开办关于消法的法律讲坛和法律培训班。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邀请高校法学教授、律师和法官等法律职业者对社会公众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网络宣传工作。随着信息革命步伐的加快,网络其覆盖面广、宣传速度快的特点日益凸显。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开通相应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官方微博,定期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宣传,使得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维度更广。另一方面,赋予消费者协会监督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的权利,消费者可以就霸王条款向消费者协会举报,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进一步处理。总而言之,必须要加强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的参与力度,才能真正做到契约自由,规范消费市场环境。
  五、结语
  伴随着法治环境的变迁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动态调整,消费者权益保障愈发成为依法治国环境中的重要要素。如何让消费者在市场环境中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确保消费者能够在社会上生存和立足,是摆在经济法学理论研究者面前必须要思考的重大命题。为此,我们要用新时代的法理学思想武装头脑,创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模式,真正的将消费者权益保障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和放在心上,有效解决消费者权益保障难题,进而让消费者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跟。同时,我们要摆正自己位置,对消費者权益保障机制继续深入研究,拓宽保障路径,始终牢记自己是社会中的一份子,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针对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中出现的新困境和新要求采取新作为,形成新经验,最终取得新成效。
  【参考文献】
  [1]李娟. 以消费者为例探讨经济法视野下的弱势群体问题[J]. 商,2015(14):220.
  [2]廖晓宇. 如何实现经济法伦理诉求保护[J]. 人民论坛,2015(21):126-128.
  [3]郜洁,马杰. 浅议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策略[J]. 法制博览,2017(3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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