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35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北京) 摘 要:证据裁判原则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种刑事诉讼原则,也是定罪量刑所必须遵循的原则。随着社会的进化和历史的进步,证据裁判原则历经了理性与非理性两个阶段,从神明裁判阶段发展到证据裁判阶段,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成为证据法上最基本的原则,并贯穿于诉讼当中。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明必须是有证据资格的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贯穿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思想,但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还应从证据能力、待证事实、证明方式方面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法;证据;裁判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及历史发展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更是备受重视和强调。"刑事裁判,应凭证据,即采所谓证据裁判注意,已成为近代刑事诉讼之一定制。"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历史发展 1.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即以神示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生产力落后和人类认识水平较低的历史阶段,人们发现案件真实的能力较弱,因此往往借助于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神意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诉讼活动也不例外。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而又无法证明各自的主张,就将"神的指示"作为裁断的最终依据或唯一依据。神明裁判是一种非理性的证明方式,但又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世界各国古代社会均存在神明裁判,但其方式繁多,各不相同。较为常见的是火审和水审。火审通常以烈火或烙铁是否导致灼伤以及伤口愈合方式判断是非。 2.证据裁判 随着历史的演进,人类的理性得到了初步的发展。人们对于之前所采用的非理性的证明方式进行了反思,与此同时神示证据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在对以往的诉讼经验进行总结下,人类开始尝试运用理性去判断和思考,在诉讼中人们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多的依靠了带有理性色彩的证据而不是神明的意志,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也被人们发现,逐渐的法定证据制度被固定了下来。在法定证据制度中,由于理性发展并不充分,因此诉讼证明带有明显的机械性,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人们更多的采用了定量分析,而不是定性分析。法定证据制度的存在正显示出人类所采用的司法证明方式与人类理性发展的程度是息息相关的。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一)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是在诉讼证明中,事实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证据裁判原则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裁判所依据的证明,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在不同历史时期,接受法庭调查的"证据"也具有不同的样态。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制度,哪一个可以作为证据差别很大。但任何时代的证据都必然具有这样一个共同特征:即当时的人们普遍承认该项材料具有作为证据的合理性。神示证据是与特定的不容置疑的神学信念密不可分的;法定證据则与普遍存在的对权威的遵从直接有关。 (三)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在诉讼以"法庭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论中,裁判者的裁判行为也必须以法庭为活动空间,通过在法庭中的一系列活动,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所要求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辩论、质证。没有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即使该项证据确实具有证明价值。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事实的裁断者认定事实,必须依据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我国,证据能力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证据的容许性。证据必须被法律所容许,法律禁止采纳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证据调查的对象。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设立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规则、品格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证据规则,并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保障证据收集的正当性,保障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二是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证据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充分辩论。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并强化对被告方辩护权的保障,以使证据在严格的程序下,经过充分调查,查证属实之后,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待证事实 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所约束的是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区分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和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对于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在我国,对下列事实的证明,应当纳入证据裁判原则调整的范围: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作为从重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有无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 (三)证明方式 证明方式是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内容。证据裁判原则作用的发挥,与其严格的证明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证明方式依其要求不同,可以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而严格证明为证据裁判原则所要求。我国证据法理论和立法都没有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在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时,有必要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范围加以明确界定。证据裁判原则所要求的严格证明,至少应当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为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证据必须经严格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对于仅具有程序意义的事实,则可以通过自由证明的方式加以证明。 注释: ①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3页.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史立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3]陈光中,郑曦.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J].法学,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