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绩效考核作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自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以来,一直以"检察人员"对其称呼,对其考核也一直沿用政府公务员的考核方法。直到1995年7月颁布《检察官法》,我国才开始推行检察官制度,为此,同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把"检察官"单独作为考核对象与一般公务员加以区分,为职业化检察官奠定了基础,也开始了专业化的检察官考核制度探讨,但是实践中检察官的绩效考核仍没有摆脱公务员考核的束缚,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在2002年3月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就队伍管理等方面明确要求,提出绩效考核要以"动态评价为主,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从此,检察官的绩效考核制度在我国有了政策依据。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的意见》再次重申检察官绩效考核的作用,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检察官的日趋职业化使得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概述 我国《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绩效考核应当是,以《宪法》、《检察官法》限定的检察官职能为依据,法定的考核主体(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依照考核程序对检察官从事检察业务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态度、能力和业绩进行全方位、公正、客观的计量和评价的过程。而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是关于检察官绩效考核主体、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运用等法律化的规范以及检察系统公认的行为规则和公序良俗。笼统讲绩效考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层次的内容:"绩效考核的主体、绩效考核内容、绩效考核程序、绩效考核的方法、考核结果运用。"我国《检察官法》第51条对于检察官的绩效考核主体明确规定为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而第26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其中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也做了专门规定;但是关于程序的规定是最为简单,实际操作中任意性较大;在考核方法方面,《检察官法》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一句话简单概括;至于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第36条、第39条、第41条、第43条分别就处分、工资福利保险、辞退等方面做了概括性规定。 二、我国检察官考评制度面临的困境 目前,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并且在各级检察系统内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考评行政化色彩浓厚,不能很好的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 当前,我国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的主体是以同级党委组织部为主体的年终考核以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形式的平时考核和上级检察机关考核下级检察机关的组织考核中的附带检察官个体考核。检察官的绩效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基本一致,仍是《公务员法》框架下的"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完全无法凸显检察官的职业特色,无法真正做到有针对性的考核,极大的挫伤了检察官的履职积极性,影响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 2.缺乏科学的考评方法和程序 (1)考评方法与模式人际化。考评方法上,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评基本流于形式,年度考核也是院内全院干警民主测评,而后统一填写由党委组织部下发"公务员年度考核表",使得目前民主测评掺杂了太多的个人情感及利益。 (2)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只有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与人们所获得的回报挂钩,才能真正使绩效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1]对检察官绩效考核结果的有效运用直接关系着其制度存在的根本意义。当前,检察官绩效考核结果都未与工资福利、晋升调级、奖优罚劣联系起来,全国性法律法规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也是停留在纸面上,缺乏可运作性的细则,致使考核制度无法对检察官履职起到促进作用。 三、我国检察官考评制度的现实选择 完善我国检察官考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正视当前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现状,查找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下逐步改进。 1.确立检察官考评的目标 考评本身并不是目的,检察官考评的目标必须与检察职能的目标一脉相承,才能体现它的价值所在。应以保障司法独立和实现司法正义为考评的终极目标,以检察官自我发展为其直接目标。 2.充分发挥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绩效考核作用,激活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考核主体活力 "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2]《检察官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对检察官绩效考核的主体地位,但实践中仍然在相当程度上架空了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作用的发挥,这就需要各级检察院给予充分重视,逐步放权给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这样即很好的发挥了《检察官法》赋予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能,又很好的完成了绩效考核。 3.建立健全科学的考评方式 首先在考评步骤方面,主要分为检察官述职、考评组织考核、评议及考评异议四个部分。对考评过程或考评结果有异议的检察官,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处理。其次在考评频率方面,应当建立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并侧重平时考评的考评体系。在建立平时考评机制的过程中需明确以下两点:一是简便实用的考评指标体系是平时考评的基础,指标体系不宜太过繁琐,否则只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得不偿失。二是建立检察官考评业绩档案,对检察官行为进行追踪、记录,借用网络管理系统,对检察官的办案行为进行动态量化管理,建立电子化信息的终端记录,确保业绩档案的客观性、及时性。 四、科学、合理地运用考评结果 (1)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进行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重要依据,防止恣意提拔任免。 (2)作为检察官个人,应当参照考评结果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改进,有针对性地改进欠缺的法律知识,完善技能,使各项工作有的放矢。 (3)社會公众有权获知检察官的职务行为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对检察官的考评结果公开是公众获知其履职情况的一种有效途径。检察院可以通过设立网上专栏、开办公共宣传栏等形式,将考评结果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交流。 参考文献: [1]孙柏瑛,祁光华著.《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4. [2]《检察官法》第51条. 作者简介: 张媛,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业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卢海燕,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业务监督管理办公室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