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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腻多法院判决案例揭秘众筹理财


  投资理财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让普通投资者挑花了眼。其中,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通过聚合中小投资者资金,为初创企业或者小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以较高回报率、创新的理财方式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情怀""创业""梦想"等宣传语更是吸引了投资者的眼球。然而,近年来众筹平台倒闭或下架的比例逐渐提高,众筹投资无法收回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北京海淀区法院5月21日根据实际案例,揭秘"众筹运作",提醒投资者在选择众筹项目时应理性对待,了解众筹的运作模式,准确识别投资项目性质及风险程度,谨慎投资,降低风险。案例:众筹投资的店铺倒闭了
  某眼镜公司与众筹平台签订合同,欲为其新成立的眼镜店筹集资本。众筹平台发布众筹消息称,将筹集的27.72万元委托其关联公司众达(化名)公司交给眼镜公司。众达公司由此享有眼镜公司60%收益权,并约定如果新成立的眼镜店自计红之日起未满24个月或满24个月未回购,目标店铺破产、清算、歇业、倒闭的,眼镜公司应以35.02万元回购B公司的60%收益权。此后,因新店经营不佳,连续亏损11个月,新店倒闭撤店。众达公司起诉要求眼镜公司支付35.02万元回购款。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眼镜公司与众达公司签署《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眼镜公司通过众筹平台发布需要募集资金的项目。投资人在众筹平台上注册《注册服务协议》,自主选择将要购买的项目股权,并与众达公司签订《收益权投资合作协议》(即《代持协议》),其后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投资款存入众筹平台账户,从而购买所选中的项目股权。众达公司基于《代持协议》与眼镜公司签署《收益投资合作协议书》,然后委托众筹平台将全部投资款汇集后转给眼镜公司。眼镜公司盈利后分红款项转付给众达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平台,众筹平台将分红款按比例支付给投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不恰当处理众筹平台与融资方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引起投资者与平台、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等多方纠纷联动。众达公司与眼镜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众筹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解决众筹平台公司与融资方的纠纷,主要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众达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完成融资义务,受让目标店铺60%的收益权。现目标店铺已经倒闭撤店。依合同约定,眼镜公司给付补偿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法院判决眼镜公司支付回购款。法官提醒:谨防投资欺诈
  法官提醒,众筹在为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激活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由此,对投资者特提出下列建议。
  首先,准确识别投资项目性质及风险程度。根据近年来的发展情况,投资者们更青睐于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但是二者的运行模式及风险程度存在很大不同。股权众筹的通行模式一般是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投资后,平台或者平台选择的公司或个人会作为"领投人"牵头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成立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融资的项目公司,以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股东。股权类资产属于风险较高的资产,投资者在投资相关产品时需要慎之又慎。
  债权众筹的通行模式是融资者发布融资需求后,由平台审核信用资料,发布融资项目,投资者根据自身投资意向选择项目进行投资,平台在筹资满额后放贷,寻求小贷公司担保,并关注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融资者收到贷款后运营项目,并于约定期限还款。债权众筹在一定程度上风险较低,回报较为稳健,但仍然存在融资者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的风险。
  同时,审慎审查自身是否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为防范风险,一般要求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应有别于普通大众投资者,要具有一定额度的净资产,并拥有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和投资知识,具有投资风险的承担能力和追逐利润的判断能力。
  另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投资欺诈。投资者在众筹平台上注冊用户时,众筹平台往往会通过《用户注册服务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向投资者告知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并在必要时及时保存上述协议,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收集证据。
  股权众筹的通行模式是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在当前法律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为领投人与融资人恶意串通提供了可能,提高了合同欺诈的风险。众筹的形成及发展高度依赖于互联网,互联网平台固有的匿名性和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难以获得融资人的详细信息,故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应审慎做好尽职调查,对领投人及融资人的详细信息进行细致地摸底。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具备合格投资者能力的必要性。众筹平台应履行义务
  众筹平台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优势地位及较强的专业审查能力,在发挥金融中介作用的同时,亦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履行社会责任。众筹平台应履行以下义务。
  对融资方及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融资项目的详细情况及具体进展进行及时、全面的披露;对融资人以及领投人的资格予以审核,及时披露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可能损害跟投人的协议,融资人和领投人亦应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责任保证;对投资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通过风险提示,使投资人了解众筹的基本规则和风险,对于重要提示内容需以显著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释明;加强投融资双方间的信息沟通,并保持居间方的中立性,预防和化解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欺诈风险;对投融资过程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及忠实勤勉对待投资人、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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