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030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摘 要:本文通过研究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当中的离婚制度,梳理出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中离婚制度的主要内容,找出布依族离婚制度与婚姻法的冲突所在,进而寻求解决路径,以便于更好的服务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布依族;习惯法;离婚制度 布依族习惯法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文化根基,是布依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用来分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依靠少数民族内部特定的权威和组织来保证实施的一套行为规范。这些已融入布依族血脉之中的行为规范,在维系本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一、布依族离婚制度概述 婚姻法对离婚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在广大布依族生活地区,很少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仍按本民族习惯法解决婚姻纠纷。在布依族社会中,离婚现象较少,但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并不禁止离婚。一般而言,布依族婚姻关系终止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经寨老签发"休书";第二,配偶死亡。布依族习惯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都做了详细规定。一般以男方提出离婚居多,且无需征求女方意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若女方提出离婚,必须经男方同意,否则婚姻关系不能解除。素有"男嫌女一张纸,女嫌男等到死"之说。离婚时必然涉及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但妇女在家中地位较低,对财产享有极少的支配权。事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往往对女方极为不利。由于当地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加之本民族习惯法解决婚姻纠纷,往往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布依族离婚制度与国家法冲突之表现 法律制定出台后,应得到普遍的遵守的和服从,但在广大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仍大量使用本文族习惯法,布依族生活地区亦是如此。布依族离婚制度与婚姻法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离婚条件方面。《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则可以离婚。布依族婚姻习惯法规定男女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出离婚:①与人通奸;②不能生育;③女方受到公婆的虐待;④對方相貌丑陋,懒惰。 (2)离婚程序方面。《婚姻法》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但布依族一般按照本民族习惯法解除婚姻关系,经双方父母、寨老或本民族中德高望重的老人调解无效后,签发"休书",即解除夫妻关系。一般不向法院起诉。 (3)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归属做了具体规定。《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但布依族离婚时无需对财产分割,直接归男方所有。女方除随身物外,不能带走任何财产。 (4)关于子女的抚养权方面。《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正处在哺乳期内的,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根据布依族习惯法,离婚后,通常女方不能将孩子带走,只能由男方抚养。若孩子正处于哺乳期的,则由女方抚养,长大后再送回原夫家。若原夫不愿要回或子女长大后不愿意离开生母,经双方协商后,随母亲共同生活。 三、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之调试 (1)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在布依族生活地区,教育设备落后,师资水平较低,需增加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 (2)加强法治教育宣传,提高少数民族的法律意识。由于布依族生活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大量适用本民族的习惯法处理社会纠纷,人们法律意识薄弱。因此,除了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外,还应注重当地的经济发展。 (3)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的培养。从本民族、本地区的长远发展来看,培养本民族的优秀法律人才是长久之计,更好的为当地的法制建设服务。 (4)进一步完善立法,将少数民族习惯法纳入法典当中。在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无冲突的情形下,可适用当地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来解决纠纷。因此,习惯法的适用有一前提条件,即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笔者建议,应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深度调查,了解民族地区的需要,吸收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积极因素。并用国家法引导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使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相契合。我们不能无视这一客观存在,而将少数民族习惯法等排斥于法范畴法体系之外。 四、小结 尽管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存在冲突,但是它作为布依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对保持社会稳定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正如卢梭所说:"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之外,还存在着第四种法,而且是最重要的法;它既没有铭刻在大理石上,也没有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它会维持人们的法律意识,它正是伟大的立法家似乎局限于制定具体规章时内心所注意到的部分。具体的规章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梁,而缓慢诞生的风俗习惯才是拱顶上难以撼动的基石。"因此,我们需找到布依族习惯法和婚姻法的契合点,更好的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作者简介: 王林丽(1992~ ),布依族,贵州省惠水县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