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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问题


  摘 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宝贵的历史发展机遇,江西作为全国首批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省份之一。因此,要全面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须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途径和方法,为其保驾护航。
  关键词: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最成熟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在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法治。而江西作为全国首批生态先行示范区的省份,需从法治保障问题入手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积累宝贵经验,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江西样板。
  一、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的现实意义
  要建设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需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途径,充分发挥法治保障的作用,对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并把生态文明建设首次写进"十三五"规划的任务目标,为绿色发展勾勒出完美"画卷"。为贯彻落实好五大发展理念,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的关键之际,要充分发挥法治保障机制的作用,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构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江西样板"的基本体系。
  2.是助推绿色崛起的内在动力
  国务院批复我省全境列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江西绿色崛起迎来了宝贵的历史机遇。由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当前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巩固提升生态环境优势压力较大,矿山开采带来的环境污染治理压力较大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恰恰离不开法治保障机制的运转。因此,在我省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同时,要依靠法治来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把我省打造为中部地区绿色崛起先行区。
  二、当前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困境
  1.江西特色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全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共50多件,这些法规将环境资源各大要素进行分割,呈碎片化管理,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如在生态补偿方面的规定还比较零散,至今未形成统一、 完整、成熟的综合性生态补偿法规,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如《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仅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编制各级各类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的重要参考依据,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力。
  2.地方环保执法、司法缺位
  由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不完全统一,部分环境执法人员固定证据的意识和提取证据的能力都有待提高,导致证据衔接问题在工作实践中较为突出。加之,有些市县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执法不规范、不严格,造成了严重的"以罚代刑"问题,从而偏离了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法治轨道。
  三、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路径选择
  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贵在先行先试,须构建完善的法治保障机制,才能为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扫除障碍,突破瓶颈,从而能持续健康发展。
  1.牢固树立生态法治理念
  一是加强我省各级领导干部生态法治理念教育。要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党校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中法治教育的引领作用,丰富生态法治教学内容,尤其要着重把新环保法和本省具有地方特色的环保法规纳入到主体班次的干部培训教学计划中,使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以生态文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纠纷;二是强化我省普通市民生态法治理念培养。构建全省青少年生态文明法治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从初等教育至高等教育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普及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教育,从而可以打造一支既懂得环保知识又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主力军;三是大力支持地方企业生态法治理念宣传。各级地方政府要从政策上大力支持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对生态法治理念上的认同,鼓励创建绿色环保品牌,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
  2.健全完善江西特色地方生态法規体系
  首先,创新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地方立法方式。我省地方立法应当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以及重大决策提供具体的实质性规定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其次,丰富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地方立法内容。通过立法明确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和原则、战略目标和基本制度;明确我省生态红线,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治理、保障措施、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力图通过设计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法治的力量引领和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为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3.强化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和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大惩治力度。依照新环保法及相关的地方法规配套办法,对严重破坏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对违法企业坚信"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加大处罚额度,提高违法成本。其次,要强化监管力度。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环保监管部门的财政投入,建设和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执法队伍,提供较为先进的专业检测设备,为增强全省各地环保监管能力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二是构建全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政绩考核体系。确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成果绩效考核指标,明确各级环保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地位,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责。
  4.夯实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一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有关司法机关作牵头单位,公安、环保、食药、卫生、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同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对其运行的监督与引导。二是拓展检察机关在环境生态保护中的职能。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保护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同时做好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不公正的环境侵权诉讼判决提起抗诉。
  参考文献:
  [1]谢章泸,蔡琳璐.关于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思考.时代主人,2015(11)
  [2]穆华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思考.湘潮,2014(8)
  作者简介:
  殷智通(1983~),男,籍贯:江西,单位:中共抚州市委党校,职称:助教,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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