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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人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思签下的合同可撤销吗


  周律师:
  您好!
  因为担心房产税正式实施,我的一位担任某公司老总的远房亲戚拟将一栋花园洋房出售,该洋房市场价值大约为600万元,某报社记者张某找到我亲戚表示以500万元购买被拒绝。张某对我亲戚说:"我有你违法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我亲戚信以为真,遂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花园洋房出售给该记者。后经查实,记者张某实际并无我亲戚违法的材料。请问:(1)该花园洋房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如果我亲戚不愿以500万元将该洋房出售,本案如何处理?
  读者:李某
  李先生:
  您好!
  首先,该花园洋房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享有撤销权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另外,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只能要求撤销合同,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这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自行撤销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你亲戚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以500万元将花园洋房卖给记者张某,并非基于记者张某欺骗你亲戚说具有你亲戚的违法材料,而是基于一旦拒绝记者张某低价出售花园洋房的要求,记者张某告发你亲戚违法,故你亲戚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真正原因在于受到记者张某的胁迫,而非记者张某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所谓胁迫,是指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联系本案,记者张某以你亲戚的名誉为要挟,迫使你亲戚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记者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胁迫。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案中记者张某的行为并非是乘人之危。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也不属于重大误解。
  综上,如果你亲戚不愿以500万元将该洋房出售,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方案一:你亲戚如果不愿意将该花园洋房出售的的话,可以行使撤销权,双方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如有损失还可要求赔偿;如果你亲戚确实想出售的话,可以要求记者张某补足差价人民币100万元。
  补充说明一下,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合同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仅仅是因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中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者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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