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对学校三类学校创建培育工作的作用,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制度的进程。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方案。 第二条 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推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原则;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任职部门回避原则。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参与管理。 第四条 参与学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贯彻执校党委、校行政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了解各部门开展和落实校务公开的情况; (三)、了解教代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五)、了解职能部门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情况;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参与学校管理人员由教代会代表组成。 参与学校管理人员的条件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调查、分析、综合能力。 第六条 参与学校管理组的职权是: (一)、必要时可列席职能部门的工作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可直接向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三)、主持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五)、将参与学校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学校教代会。 第七条 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参与学校管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得干预被参与学校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 (二)、参与学校管理组不处理具体问题,对被参与学校管理部门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三)、参与学校管理组成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四)、参与学校管理组成员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意见,遇到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第八条 参与学校管理工作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由学校教代会会同学校具体承办。 第九条 参与学校管理工作根据任务需要每周不定期进行。参与学校管理结束,要写出参与学校管理工作记录表并上交教代会。 第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