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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日三国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及主要启示


  我国是中小企业的大国,实行创新型国家战略,急需大批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作支撑。20世纪90年代以来,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重视,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整个社会的创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的中小企业已成为美国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美国的中小企业创造的技术创新成果和新技术,在数量上占全国的55%以上,中小企业人均技术创新是大企业的2.5倍。中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由中小企业实现,[1]我国企业的中小企业已成为名符其实的技术创新生力军。但是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了不少困难,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美德日三家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为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启示。
  一、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优势和被扶持的需要
  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更有进行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据有关资料显示,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占现有企业总数的比例普遍都达到90%以上,甚至在有"大企业王国"之称的美国已超过了95%以上。我国中小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之所以能在激烈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究其原因,除了各国给予了优惠的政策以外,主要还有赖于自身具有技术创新内生优势。
  (一)规模小,机制灵活,应变能力强
  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多数为独资或简单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简单。第一股东绝对控股的情况较多。由于经营者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反应灵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合一, 管理程序简捷而有效,有利于企业快速作出决策。其次,中小企业员工人数较少,组织结构简单,个人在企业中的贡献容易被识别,因而便于对员工的激励。可见,中小企业在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方面与大企业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和灵活性,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反应更加迅速。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效率高
  面临市场的竞争强大压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敢于冒险,不安于现状,时刻保持着对新技术的高度敏锐和技术创新的冲动,积极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占领各种市场缝隙,从而使很多中小型企业成为新技术开发的重要源泉。有"船小好掉头"的优势,它们往往是将新技术应用于产品生产的先驱,是集群创新的推动力量。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相比大企业有更高的效率。
  (三)中小企业更容易进行技术转移的科技创新活动
  大量资料表明,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适于进行技术转移活动,中小企业通过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研发,来提升和充分利用自有技术资源,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能够迅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数量多,分布广,配合大型企业共同创新
  中小企业遍布世界各地,经营范围相当广,经营项目相当丰富,几乎涉及经济社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数量多,分布广。
  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虽然有它的自身特点和优势,但也有其弱势的状况。我国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存在着企业投入规模小,产品技术含量低,生产能力分散,筹措资金困难,资信程度不高,技术人员数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相当一部分国内中小企业经营步履艰难,从而技术创新困难较大。为了使我国中小企业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政府的积极扶持。
  二、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
  (一)美国: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其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也从法律上予以保证。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立法保护,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或专门的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健全法律体系。主要有: 《反垄断法》、《专利法》、《小企业法》、《机会均等法》、《贝赫-多尔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加强小企业研究发展法》、《小企业担保信贷法》、《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技术竞争力法》等,建立了一个涉及多方面、多角度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就中小企业的科技计划的设立与实施、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二)德国:政府安排专项基金,资助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提高职工的素质水平
  中小企业是德国重要的经济支柱,在德国技术创新中的有着独特作用,在德国,2/3的专利技术是中小企业研究出来并申请注册的。政府安排专项基金,资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德国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制定了《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等有关文件,同时设立专项科技开发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开发的资助。为提高中小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革新的能力,全国建立了160多个技术研究协会。政府还设立了中小企业开发促进基金,对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和科研开发人员进行费用补助和投资补助。近年来德国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资助政策,包括推出中小企业创新核心计划(ZIM)、欧洲重建基金(ERP)、中小企业创新项目计划、东部创新能力计划、创新代金券和数字德国2015计划。
  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还表现在在对职工技术教育方面的培训,各地都有政府部门开办的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经费由政府拨款。为当地中小企业培训学徒工,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知识更新改行培训。政府也安排一些中小企业就近到有条件的大企业培训职工,在必要时提供资助。
  (三)日本:产、学、官相结合的技术创新联盟援助中小企业科技开发及成果转化
  中小企业是日本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日本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很重要一个特点是在市场经济中融入产、学、官相结合的技术创新联盟。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产学官"合作研发并且发挥得最好的国家。日本在确立产(企业)、学(大学)、官(政府)合作体制的过程中,十分注意突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体地位,同时改组"学"、"官"的研究体制以使之更好地发挥支援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创新的服务功能。在政府诱导下,建立以科技同经济相结合的创新观念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商业利润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辅助的民间性科研开发体系。许多日本企业采取了市场紧跟战略;将新发明快速转化为新商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开发"近亲"技术;善于找到"空缺",及时了解消费者需求而又无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开垦市场产品的  "荒地",独辟蹊径,出奇制胜。日本政府作过调查,创新周期在一个月以下者,大企业仅占0.1%,中小企业则为9.7%;创新周期在三个月以下者,大企业占6.3%,中小企业则高达29.3%;特别是由于近年来由风险投资培育出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大量涌现。[2]
  (四)美德日三国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的共同政策
  美国、德国、日本作为科技强国和经济大国,在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领域已经形成独具特色的技术创新政策体系,在立法支持、管理机构、融资支持及创新服务支撑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
  1.健全的管理机构。美德日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均在政府经济部门下设有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地方分支机构。中小企业管理局是美国政府管理和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机构。1954年,联邦德国政府成立了工业研究协会工作联合委员会。该组织共有108个研究协会,为5万多家中小企业提供帮助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总体技术创新水平。日本的中小企业主要由通产省和厚生省负责主管,下设中小企业厅。日本政府建立技术顾问制度,在全国设立200多个公立试验机构,聘用技术上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顾问,以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研究。
  2.良好的融资体系。美德日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瓶颈,纷纷采用财政补贴、贷款援助(包括担保、贴息、低息、保险、风险投资等)、税收优惠等间接融资方式。
  3.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服务体系。重视创新社会服务体系的是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政策的重要特征。美国在信息咨询方面,政府建立了小企业信息中心,向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信息。政府还建立数百个制造技术中心,帮助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的开发利用、转让以及成果化。日本有大量的民间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德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专利系统,并利用专利系统和专利法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三、美德日三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扶持对我国的启示
  (一)应尽快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在尽管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已有了促进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等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但条文表述的不十分具体、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模糊,力度不够。我国应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各种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如高科技风险投资法、技术创新基金法、科研机构法、成果转让和使用等方面立法,及时出台"产学研促进法",全面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二)构建协同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
  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不仅可以大大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更能使中小企业快速实现科技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创新,促进产、学、研、用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组建技术战略联盟,共同研究与开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支撑体系和长效机制。要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统筹协调机制; 要制定产学研用专项扶持政策;要设立产学研用合作专项引导资金;建立产学研信息交流服务平台。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支出
  一是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直接资助,如风险补助、投资保障,创业基金、科技开发基金等;二是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创新的税收减免,如扩大研究开发支出的减免税比例, 推行加速折旧等;三是提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优惠贷款,采用财政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四是加强对中小企业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五是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的项目,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
  (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
  我国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平台。一是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二是推动各大商业银行积极设立与中小企业金融相适应服务专营机构;四是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经营安全网,如实行特别贷款制度和中小企业破产对策贷款等;五是对创新较好中小企业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主,包括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
  (五)培育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要建立以政府部门为龙头,各类民间商会、协会为桥梁,社会服务中介为依托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成果转让、技术信息交流、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直接技术服务等各种技术服务;同时还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融资担保、人员培训、管理咨询、人才交流、鉴定检验等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间协会和中介机构,更多地依靠市场手段开展工作,使其真正成为沟通政企、为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大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区域性、专业性服务体系,同时建设一批国家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要建立政府扶持,中介服务参与的中小企业培养基地,有步骤、有计划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进行培训。
  参考文献:
  [1]张小冲,张学军.经济体制改革前沿问题:国际比较与借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刘享平. 美日技术创新比较及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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