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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等资讯则


  财政部修订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并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修订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金融工具分类变化涉及的报表列示项目与披露内容的变化、金融工具减值的披露、套期会计的相关披露等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增值稅会计处理规定出台
  最近,为积极配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贯彻实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面规范了有关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业务,从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均有涉及。《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沿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全面规定了企业采购、销售、出口退税、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二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等实务需求,补充了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三是针对"营改增"试点办法,研究制定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尤其是对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予以明确。
  企业破产清算
  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人民法院、债权人等相关信息使用者,信息提供者是企业管理人,并按照会计核算前提、确认、计量、报告、披露的顺序规范,在规范内容、体例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探索。此外,《征求意见稿》在会计期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方面进行了优化。明确了非持续经营前提以及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不确定性,增设了"应付破产费用"等会计科目,规定在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重新建账等。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正式印发《财经法规与
  会计职业道德》大幅修订
  最近,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自2017年开始实施。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一部分。其中,《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在近年来陆续修订发布,新版考试大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了商业汇票的背书、银行卡结算有关内容;增加了与当前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网上支付,包括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内容;对增值税、营业税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同时完善了税收征收管理部分的内容;根据2014年修正的《预算法》对预算法律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此外,《会计基础》等科目也都根据近年来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一些变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进一步规范
  最近,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通知》所附银行询证函格式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并确保函证的完整规范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并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形成业务工作底稿。《通知》规定,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询证函所载致送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将回函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下,可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上级行应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
  将扩围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述四个省市分别为天津、上海、福建、广东;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别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新规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
  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税收享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通知》明确,"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个人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所指"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
  税收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業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通知》明确,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进口单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
  恢复至13%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92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将玉米淀粉、酒精等玉米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恢复至13%。《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光伏发电继续实行
  增值税优惠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之前已征的按《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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