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懿++王维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大众购物、学习、交流、创业等主要生活渠道。网络病毒、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事件频频爆发,给网络安全建设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网络安全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与大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通过网络安全立法、加强网络监管、提高网民素质、增强网络防骗意识等途径来完善网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当前网络安全建设存在的问题,提高网民对网络的信誉度。 【关键词】 网络安全;问题;对策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7年江汉大学省级重点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开放性基金一般项目"大学生使用校园贷行为影响因素的归因研究"(项目编号:2017012)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刘懿,江汉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王维,江汉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4级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 TP3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8)02-0026-02 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创新发展的关键性基础设施,互联网经济更是成为我国主体经济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互联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值越来越大,网络的存在正从一个"工具"向连接社会的各大系统的"纽带"转变。它将社会中本相对孤立的存在连接在一起,将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信息传播更加快捷,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用户7.31亿,其中手机网络用户占95.1%,连续三年增速超过10%。手机与网络结合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线下手机电子支付、网上购物、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等的兴起都离不开网络。 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用户的爆发式增长,网络实名制的不健全,网络的准入门槛低,网民素质参差不齐,而相应的配套立法等规章制度没有跟上步伐,互联网安全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网络安全的内涵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指出: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非法使用"包含网络暴力、网络推手等现象,但是舆情的存在并不是非法使用。网络舆情是基于某些事实在网络上进行报道并"发酵",在"发酵"过程中引起群众关注,并逐渐远离原本事实对他人造成压力及负面影响的一种情况,其本身并不违法,典型表现就是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网络舆情失控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易成网络安全事件。 二、当前网络安全的现状与特征 1.网络安全事件频发 2010年1月12日,全球最大的网络中文搜索引擎"百度"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用户不能够正常使用;2013年1月,"棱镜门"事件爆发,据斯洛登透露,我国清华大学有63台电脑和服务器在同一天遭受美国的攻击;2014年1月21日下午,全国多地大面积出现网站无法打开现象,经查是由于"DNS"(因特网上作为域名和IP地址相互映射的一个分布式数据库,能够使用户更方便地访问互联网,而不用去记住能够被机器直接读取的IP数串)故障导致断网。根据《2015年中国手机网民网络安全报告》,6.2亿的手机网民之中,95.9%的网民遭遇过手机安全事件。除上述事件之外,还有更多的个人信息泄露。智能手机的普及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其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将人们的个人信息致于不设防的状态。由于网络技术更新速度快,新的技术出现后开发者也不能保证完全无懈可击,所以网络安全的防范大多是一种先出现漏洞,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然后"堵漏"的过程。 2.网络犯罪增多 网络因为其特有的公开性、不特定性、范围广,使得网络犯罪案件侦破难度十分高。网络的使用不需要任何审核条件,只要具备一定的硬件设施即可使用网络,导致犯罪分子对网络的利用十分便利且犯罪成本低廉。由于网民众多,在网络上实施犯罪行为,特别是诈骗等行为的受害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使用网络的用户都有可能成为受害人。网络电子交易的流行使得经济与网络结合更加密切,民众使用网络电子交易无形之中增加了网络安全风险。智能设备与网络连接在一起,无时无刻都在收集机主的信息,人们生活在互联"网"之下。人们对于智能设备的依赖性也日渐增加,网络与生活融入得越深,网络安全风险就会增加。因此网络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频发。网络上的交谈由于彼此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对于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的犯罪条件。2016年8月,山东临沂徐玉玉事件显示了网络安全建设不完善性,网络诈骗具有得手容易追查难的特点。 3.网络暴力呈多样性 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上发表对他人具有侮辱性、伤害性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等。比如:2017年4月26日17时20分,武汉某中学七年级学生魏某因琐事被八年级学生袁某、黄某、叶某等人围在该校公共厕所内殴打,殴打者并用手机录制殴打过程上传至QQ。网络暴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网民对于未经证实的事件,主观判断并在网上传播加以评论;第二,在网络上公开他人信息;第三,在网络上公开对他人具有侮辱、伤害性质的文字、图片、视频材料等。网络的公开性和准入门槛低以及监管缺失导致网民在网络上的发言是很难控制的。据统计,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方面数量为上升:1998年142件,2008年3.5万件,2012年12.5万件,2013年14.4万件。网络犯罪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 4.网络用户年龄偏向年轻化 《2017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显示:10-39岁群体占全体网民的73.7%,10-19岁、20-29岁、30-39岁占网民总体比分别为20.2%、30.3%、23.2%,特别是10岁以下网民占3.2%,相较于2015年均有所提升。其中10岁以下,10-19岁的网民需要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为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网络实名制的不完善,部分网民在网络上的表現并不能看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在网络上作出的民事行为的辨别能力低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网络逐渐向低龄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孩子成为网民,接触网络信息,认知的不成熟导致他们不能分辨网络上流传信息的是与非,使他们无区别接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endprint 三、现阶段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不足 201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唯一针对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其他散见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20余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50余部,网络安全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1.网络公司安全责任法规不健全 网络市场的运营主体为网络运营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网络运营为处于市场中的网络公司。网络公司成立大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蓝本,因此网络公司也具有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与义务。网络公司的运营必须要保证自身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安全,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却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首先需要明晰网络公司的法律责任,其次需要将是否具备安全保障技术作为网络公司进入市场时的准入标准。 2.网络安全理论研究不足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网络安全研究,首先从时间上不能一味地等待安全事件爆发后才去补救;其次从主体上除了法学专业人士的研究之外,网络公司也应当有义务参与到研究中。通过实际案例与现有法学理论相匹配,鼓励网络公司提高法律安全意识,不断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从政策上鼓励网络安全研究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公民法律责任界定模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在第六章共计12个条文中,只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包含网络用户的责任,其余11条均是在谈论网络运营者的责任。网络的监管无疑应当是由网监部门与运营者进行监管,监管不力应当承担责任,但虚拟网络社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延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者,在网络中发表的言论和行为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舆论的制造、传播、监管应该由国家网络监督机关、运营商、用户按照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谣言的散播者,网监机关应立即介入,运营商应积极配合,谣言制造者应立即追究责任。其中哪一环节出现不法行为,就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我国网络安全建设的对策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现今对于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处罚,主要针对转发量。例如现有的针对网络诽谤他人的,转发量达到500次以上可判刑,这就是对处罚范围的界定。除此之外还可以加入时间纬度,可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法》相类似的手段,按天按小时计时处罚,按照(下转第38页)(上接第27页)传播范围给予相应的处罚。例如,对于在网络上散发谣言,病毒传播等行为,时间越长其造成的影响就越大,越早删除损失就越小,完全可以采用计时处罚规则。 2.构建科学的网络安全体系 构建科学的网络安全体系,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技术规范体系,网络安全技术共享体系,网络信息行业自律体系,网络安全监管体系等。在网络安全的预防中,政府应当与网络运营者相合作,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网络安全预防不完全是政府或运营者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政府在网络安全预防中应当主动承担起监管职责。网络运营者在网络运营中必须自律,首先保证自己不破坏网络安全秩序,同时应当加大对网络安全预防的研究力度。 3.网民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网络安全与网民素养是正相关的,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网络谣言的散播等都是可以通过提高网民素养来减少的,而目前网民素质参差不齐。首先提高政府部门网络安全的监管与网络安全的宣传,提高人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其次加强运营商的监管,运营商在其平台利用广告等模式加强网络宣传。最后利用高校、公益讲座等形式对网民不定期展开网络安全教育宣传,提高网民素质。 4.利用网络监管技术增强网络监管力度 加强网警人力配置,加强监管力度,利用网警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信息。各地共享网络安全技术,加强人员配置,提高监管力度,同时可以适当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网民举报非法使用者。 总之,网络安全与广大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与人民生活的融入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同时也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保障网络安全就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处在网络高速发展期的中国来说,保障网络安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胡钢:《试论网络安全法的立法要点》,《中国信息安全》2015年第8期。 [2] 齐爱民:《关于<网络安全法(草案)>二审稿的若干思考》,《中国信息全》2016年第9期。 [3] 雷丽莉:《网络安全发展中网络运营者的法律地位探讨——兼议〈网络安全法〉(二次审议稿)》,《新闻记者》2016年第11期。 [4] 谢君泽:《关于〈網络安全法(草案)〉的几个问题思考》,《中国信息安全》2015年第8期。 [5] 王世伟:《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安全》,《中国图书馆学报》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