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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风险与筹划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22-0075-03
  摘要:随着高校绩效工资的改革,高校教职员工的收入水平普遍有所提高,而收入上涨却遭遇税务机关对高校税务稽核加强的形势。如何平衡依法纳税与确保教职员工收入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减少税负,已成为高校工资薪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文章在分析高校工资薪金纳税情况、纳税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法。
  关键词:绩效工资 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风险 纳税筹划
  一、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情况
  绩效工资实行前,高校教职员工的月工资基本都低于3 500元标准,税额主要来源于每年发放一次或每半年发放一次课时津贴、行政津贴等;绩效工资实行后,将以前发给员工的各项福利费、误餐补贴、交通补贴、科研奖励以及利用闲暇时间取得的相关报酬等,全部纳入工资薪金范畴合并计税,使得高校教职员工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酬普遍超过3 500元,年终的奖励性绩效工薪也较以前年终一次性发放的金额上涨不少,加之近几年税务检查力度的加大和劳资人员扣税业务能力的不断增强,高校教职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额度也增长较大。工资增长带来税额的更高幅度增长,高校教职员工越发感触到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二、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风险分析
  (一)少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全面理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内容上看,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所得,如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各种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而取得的其他所得。
  2.从范围上看,不仅包括单位财会、劳资部门发放的所得,还包括单位后勤、工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放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3.从形式上看,包括:现金(包括公车补贴、通讯补贴、现金发放的发放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等)、实物(房产、汽车、电脑、金银、玉器)、有价证券(礼品卡、消费券、提货单)、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免费旅游等)。由此可见,判断教师某项所得是不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关键看其与酬劳发放单位是否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如果存在這种关系,不论该单位用于这笔酬劳发放的资金来源何处,也无论该笔酬劳是以货币资金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发放,都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税。
  (二)超比例或超基数缴付三险一金未计缴个税
  财税[2006]10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缴付的三项基本险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金管[2005]5号文则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比例最高为12%,并对缴存基数加以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高校的劳资人员和扣税人员在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工资薪金发放表和进行扣税计算时,应把握好三险一金的发放标准,既要考虑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又要兼顾税收政策的履行。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理解不准确
  有很多高职院校的扣税人员混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将本校用财政某些专项拨款发放给教职人员的部分报酬视同劳务报酬所得,使得领取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减少,税额也随之减少,甚至没有。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和劳务提供而取得的有关报酬,如咨询、设计、装潢、会计、法律等服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者受雇"关系,一切因"任职或者受雇"产生的各种经济利益都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四)扣税计算方法不规范
  有些高校对于一次性发放的金额会进行拆分并扣税处理,比如,某月某笔课时费或加班费的发放金额涉及若干个月,扣税人员会按若干个月分别计算税额,而没有按照规定合并计税,使得该笔业务的税额不发生或减少;另外,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对于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内只限使用一次。而有些高校在绩效工资改革前对于按学期发放的课时津贴、行政津贴等仍分别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处理,这些做法都是和税法要求相违背的。
  (五)全年工资薪金发放方案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负
  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来的九级税率修改为七级,最低税率由5%降到3%,同时取消了15%和40%两级税率。该项修改对纳税年度内一次性发放的金额影响最大,例如,当某人年终奖由53 000元调增至55 000元,奖金虽上涨了2 000元,可税负却增加了5 250元,原因在于奖金发放额一旦超过54 000元时,税率即由10%变为20%。由此可见工资薪酬发放方案选择的重要性。在全年工资薪酬发放标准既定的情况下,是采用按月平均发放的方式,还是采用按月发放和按年或按半年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如果选择按月和按年(按半年)发放相结合的方式,那每月发放的金额和按年(按半年)发放的金额又该如何进行分配,不同的方案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在全校教职员工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的税负都将是一笔可观的资金,如表1所示。
  由表2可见,当某位教师的年应税所得为84 000元时,表格提供了5种发放方案,不同的方案对应的全年税负水平是不一样的,方案5是其中的最优方案,年税后净所得最高,比最劣的方案1税后所得高出近2 000元。再比较方案5和方案6,我们会发现,当按月发放的应税所得保持5 500元的水平,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应税所得增加1 200元,净所得反而下降了75元,原因就在于增加的收入同时带动了边际税率的提高,也就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存在"多发少拿"的无效区间,详见表2的统计数据。
  三、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税法规定
  要想工资薪金所得规范、合理纳税,必须以熟悉各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目前,有关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规定的文件整理如下页表3所示。
  (二)工资薪金所得具体纳税筹划方法
  1.用足税法规定的抵扣项目。由表3分析可知,相关税收文件对于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一些扣除标准,如每月3 500元的免征额,基本的三险和12%比例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8%、个人4%标准内的职业年金,2015年开始试点的200元/月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务用车补贴允许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部分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等。高校的劳资人员(扣税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些扣除项目为教职员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当教师的工资薪金年应纳税所得额在42 000元以内,应充分利用3 500元免征额的政策优惠,采用按月平均发放的模式可避免产生税负。
  2.巧用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福利费是税法的一大免税项目,高校可根据规定,结合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将职工一部分超过3 500元的工资薪金收入通过公共福利体现,使其名义收入降低以达到减少税负的效果。增加公共福利支出的具体措施如:(1)教师上下班安排班车免费接送;(2)修缮宿舍提供给教师、尤其是家住外地的单身教师免费居住;(3)设立校医务室为教师提供免费医疗;(4)可在学校食堂单设教工窗口,为教职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餐;(5)学校统一购买笔记本、激光笔等教具供教师免费使用,教具的所有权和日常维护仍归单位,教师只拥有使用权;(6)采用凭发票据实报销的方式为教师报销电话费、探亲假路费等。另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有关不征税项目的规定,高校可以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大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补贴等项目的发放标准。对于教师而言,虽然其名义收入有所减少,但实际获取的收入效应非但不会减少,有可能还会增加,教师肯定是会支持的。
  3.优化工资薪酬发放方案。在充分利用了税收扣除标准和免税项目之后,要想工资薪酬全年税负达到最低的状态,必须要合理选择工资薪酬的发放方案,而方案的规划是事前行为,这就要求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酬发放标准必须在年前确定。根据目前部门预算的时间编制要求,一般9、10月份启动,最迟会在12月下达,这就为工资薪酬发放方案的优化设计提供了条件。
  四、结束语
  工资薪酬管理历来是高校一个敏感、重要的话题,在依法纳税环境日趋完善的背景下,高校教职员工对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的納税筹划能力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在税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规地进行纳税筹划,相关人员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有关规定和政策,并充分考虑本校工资薪金发放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有效、可行的筹划方案,同时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教职员工都能知法、懂法,理解和支持学校工资薪酬发放工作,只有教职员工都能"安居乐业",学校的教育事业才能获得健康、平稳、长足的发展。Z
  参考文献:
  [1]朱会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2011,(9).
  [2]上官鸣,白猛猛.折旧新政下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务筹划探讨[J].商业会计,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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