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声音在保护商誉方面虽然远滞后于文字或图形,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它也越来越多地成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为此很多国家还专门作出有关"声音商标"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增设了有关声音商标的规定。可以预见,声音标识也将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声音商标;新商标法;注册的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在2014年5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本次商标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是声音也可申请注册为商标。新《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可作为商标申请的类型。声音商标这一非可视性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与文字、图形和三维等可视性的传统的商标具有很大差异。但是也具有作为商标应有的共同特性,可以发挥出区分产品以及服务的作用。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1.声音商标的概念 声音商标,又叫音响商标、听觉商标。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或者单音组成的音阶或者是音符组成的乐曲和音乐作为标识以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声音。只要具有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就能和普通商标一样受到商标法保护。声音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只有当某种声音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种声音才能作为商标获得保护。 2.声音商标的特征 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具有一些共性,比如都是用来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都必须具有显著性等。但声音商标的传播媒介多事电子无线电等形式,因此与传统商标相比有其自身特征。 第一,声音商标属于动态的,需要通过网络、手机、电视荧屏等传播媒介物以动态声音形式展现。而传统的二维商标、三维商标等都是由静态的要素组成,在产品的包装上、外观上、公共场所或者直接表达。 第二,声音商标是不具有固定形态的。声音商标以声音作为商标,展现的是一个周期连续变化的过程。而传统的文字、图形商标都是固定有形的,对可视性要求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字体风格的使用、图形的比例、颜色等。 第三,声音商标是抽象的,不具有可视性。传统的商标都具有可视性,是我们肉眼可以清楚看到的。而要区分声音商标则需要用听觉来判断。 二、声音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审查问题 虽然在新商标法中加入了声音商标,但是对于声音商标注册审查的认定标准却缺少具体的规定。 1.缺乏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TRIPs第15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商标无"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特征"的,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因此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但无论是固有显著性还是获得显著性,他们都存在一个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一,显著性的程度。为了避免商标相同或近似,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审查,然而显著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存在一个程度问题,怎样程度上的区别才足以区分两个声音?这就需要对最低显著性进行一个规定。对于声音这种无实体形态的要素,尤其是音乐,每个人的理解感受也不尽相同,一方认为相似的音乐可能在另一方理解就完全不同,那么如何才能在众异中找一个公认的标准? 第二,对于创作性音乐将其作为商标,它的显著性是容易证明的,但是对于自然界中原本就已经存在的声音或者为大众所熟知的声音或者功能性的声音,能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如果不具有固有显著性,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断其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第三,对显著性描述的准确性。消费者对于显著性大多是一个直观模糊的印象,但是商标审查批准机关必须保证每一个授权商标的区别性都是可以用语言进行准确描述的,而不能仅凭消费者的直觉差异,否则商标注册系统将陷于一片混乱之中。因此,显著性的准确表达又涉及到另一个声音商标可能存在的适用问题,即表达方式的规定。 2.缺乏统一的表达方式 一方面,申请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需要对商标的内容进行表达,提供与商标相关的书面文件或声音载体。另一方面,商标局了解申请者的申请内容,决定其是否可以被授权商标,以及对商标的管理,也需要以商标的表达为依据。然而,表达方式标准的确定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表达方式的准确性。一方面,声音商标因为本身的非可视性,很难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完整、正确的表达,尤其是那些本身不具有规律性的声音,想要表达清楚是十分困难的,而书面表达方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声音商标能否被还原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个人对声音,特别是音乐的理解也存在主观感受的差异,不同的人根据同一段文字的表达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还原出来的声音尤其是音乐也可能会不一样。 第二,表达方式对保存商标的影响。有的表达方式不受时间的限制影响,例如书面表达的方式;有的表达方式则需要考虑科技进步和发展。对于声音商标可能出现失真现象。在一些国家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是将声音刻录在载体上进行提交,这就可能出现未来某个时间载体失磁或者机器不匹配无法读取存档的情况。因此,针对这方面的顾虑,在选择表达方式或者商标的管理方面应当有所考虑。 如果不能选择一个比较理想的表达方式,把声音商标所包含的信息全部固定下来并且有利于检索的话,在面对新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就难以判断其显著性的有无或程度高低,将面临在先注册声音商标的复杂检索,在处理声音商标的纠纷,解决近似问题上也会有很大的麻烦。 三、完善声音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审查 声音商标毕竟是非传统的商标,在保护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其特殊性。我们应该从声音商标审查标准、提交申请时的表达形式、混淆纠纷时的比对判断等等各方面进行考虑,逐渐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 1.设定针对声音商标审查的高标准 正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在对声音商标进行保护时,可能会遇到诸如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困难、容易与在先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相冲突等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困难的解决方法归根结底是要对声音商标的审查设定较高的标准。如果现在,在声音商标刚刚被纳入保护时,设定的标准较低,就很容易会产生声音商标申请泛滥的趋势,将不利于对声音商标的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判断两个声音商标的相似要比可视性的商标更加困难。因此如果在申请之时把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声音首先驳回的话,也就不会产生后续一系列的侵权纠纷等问题。因此,从这两个角度,笔者认为如果声音商标在新的《商标法》中确认了保护地位,那么在最初的阶段对声音商标的申请应该从严审查。 2.选择恰当的声音商标的表达形式 无论是在对新的声音商标进行申请时,还是在产生纠纷并涉及到相似的声音商标的比对时,都必然会涉及到声音商标申请保护时提交的表达形式的比对。因此,对声音商标申请时提交的表达形式的选择至关重要,这也正是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最大的区别之处。 首先,我国应当采取混合式的表达方式。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注明该标识为声音标识。我国新《商标法》中增加了电子提交的申请方式,这为声音商标尤其是非音乐商标的录音制品的提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于音乐商标在图谱和描述说明可以清楚表达商标内容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提交音乐制品。 其次,就书面受理而言,由于录音载体可能存在失磁或年久不得读取的情况,因此申请人应当定期提交新的录音样本的载体,保证商标局对商标内容管理的真实准确。另一方面,在新法增加了电子申请的途径后,应该通过各种方式鼓励电子申请,电子申请有利于不断丰富的表达方式的固定储存,明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既准确便捷,又可以减少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值得推广。 四、结语 笔者认为,这次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加入声音商标的内容,不仅仅是紧随国际趋势的需要,也是我国企业对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与品牌建设的一次提升。目前,国内的一些企业也已经开始关注到声音商标的价值。诸如大家耳熟能详的"羊羊羊",虽然尚未注册,但却已经成为恒源祥特有的"声品牌"。笔者相信声音商标将逐渐被企业所接受,并将融入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品牌建设中,同时更好地带动企业的市场营销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