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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劳务关系


  【摘 要】现如今劳作是我们大家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许多未成年人,大部分的成年人都会选择参加工作,挣钱养活自己,在此期间,难免存在意外事件,有些来自工作,有些来自工作途中,有些来自工作的"后遗症",我们面对这些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这前提就是了解劳动与劳务关系。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工伤;承揽合同
  工作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在工作中哪些属于劳动关系,哪些属于劳务关系,这个关系的区分对于权益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在工伤争议之中,显得尤为重要的便是此间的关系,对于是否是劳动关系,是成为解决争议的前提与基础。所以,当我们遇到争议的时候,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确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当我们的争议属于劳动关系的范围内,且同时具备工伤的其他条件,则属于我们谈到的工伤争议。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的人认为,只要是我们在工作之中受到的伤害,都属于工伤,这样的认定显然是对法律关系的一种虚无化,我们应该首先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然后再来讨论其他的问题。
  二、对于几种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分
  对于处理现实生活中的纠纷,首先要明确合同中的法律關系,只有我们清楚的区别了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才能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知道哪些属于自己应该维护的部分,哪些属于自己应该损失的部分。在工伤中,最先区分的应该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我们要区分的重点,也是我们区分这些问题的深水区。劳动者在工作之前要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工作性质,自己与公司或者他人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合同,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还是属于合同法或者民法或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要想真正解读这些法律关系,是需要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中国民间有句俗语"临时抱佛脚",但是要抱对了佛脚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我们通常在需要的时候就是紧急的时候,此时要么是热锅蚂蚁,要么就方寸大乱,所以,适时翻看本文,我想会有不一样的效果和一定的帮助作用。
  1.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一)主体之间的差异。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绑定到工人。但是不一样的是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二)两者法律关系之间的差异。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经济关系),还存在着另外的人身依附关系,就是通常说的行政隶属关系。只有财产关系存在于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中,却不存在隶属的关系。(三)劳动主体之间的待遇不一样。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除要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福利待遇等保险;此外,自然人在劳动服务关系中,通常只获得劳动报酬。(四)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但一般适用劳动法、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五)合同之间的法定形式也不同。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合同建立的,其法律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不仅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等其他方式来确定。
  综上所言,1)、我们首先就是要看明确主体。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就是组织,劳务关系遇劳动者相对应的是个人、组织、法人。2)、看钱。如果劳动者与另一方仅仅是单纯的金钱关系,那不用质疑了,那你就是单纯的劳动输出,另一方给钱就结束,你们彼此独立,各自管理各自的事情,你们属于平等的地位关系;关系很清楚简单明确干脆,就不用去考虑其他乱七八糟的事情了,我们的任务很明确,就是看钱来分清界限,如果你们之间存在别的关系和交易,那么你们就是劳动关系。另外,值得注意到的是,最简单的一个看钱的办法就是,看看劳动单位有没有买保险等福利待遇。3)、看分配。如果你的工资是一次性分配且属于协商的,那么就可以一眼看出,你们之间关系简单,属于市场上面的交易价格,那就是劳务关系。一般的劳动关系受到分配制度的影响与制约,体现一种按劳分配的制度,还有就是出现一种持续性阶段性的支付形式,那毋庸置疑就是劳动关系。4)、看责任。如果发生事故之后,你们单纯的属于一种民法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或者一种侵权责任,那肯定的就是劳务关系,这个是第二种比较方便区分的方式,通过这种形式就可以体现出来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则是一种民事加行政的附属形式,一般触犯了前者,后者就会接踵而至。
  2.相比较承揽合同的差异
  承揽合同中出现了一个定作人,由定作人来安排工作,交代任务,最后给予定作人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予劳动报酬。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本身独立地提供劳务的一个合同,其标的是具备特定关系,并且为有偿、诺成、双务及不要式的合同。双方存在以下差异:(一)当事人双方低位关系不同。承揽人的关系相对独立,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中,具有隶属关系,存在一定的支配性质与支配行为,并且,伴随着有上下级的等级差异。(二)合同中的标的不一样。劳动合同中,以提供劳务为主要方式,并不要求一定要交付劳动成果,更在于的是一个过程量。而承揽关系中,更在于结果,对于劳动成果的交付成为了关键。(三)报酬给予方式不同。承揽关系属于一次性给付方式为主要的存在形式,在完成劳动成果之后就可以一次性收到劳动报酬。相反的是,劳动合同是属于长期稳定的,对于劳动报酬,可以定期支付,分期支付等形式,保持着一种长期而又稳定的关系。(四)风险负担不一样。在承揽合同之中,若在工作中出现意外事故,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后果,对此意外事故定作人不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与此不一样的是,在劳务合同里面,如果是因为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是造成的人身侵害,不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来承担责任,而是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来承担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因为劳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均由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
  当然,劳动合同和劳务关系,不仅仅以上几种法律关系所能阐述,在不同的案件中,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区别对待,以上所区分的只是生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几种关系,能够让我们比较简单的了解与感知到的一部分。
  三、如何正确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当代劳动法理论中,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的提供方,具有无条件保障劳动者健康的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所以,根据现代侵权理论,无论是在高危工作场所,还是一般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不得以过错要件来针对劳动者的过时,在现代的生产力状况之下,不能讲这种高效率的机器生产带来的危险归之于劳动者的身上,我们更多的是维护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弱者的权益,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百姓的利益。当然,如果对于存在过错的劳动者而已,他们已经接受了来自身体或者心灵上面的打击,用人单位不能再雪上加霜对劳动者的过错归于劳动者本身。
  为此,我们纵观西方发达国家,或者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愿意用更多的法律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为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依然属于更应当受到保护的一方,我们理应用更多的法去爱护他们,这才是我们应有的社会主义法治,也是应该继续发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参考文献】
  [1]冯同庆.劳动关系理论的中国应用及其不足与补救[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2 (5):14-25.
  [2]郭庆松,当代劳动关系理论及其最新发展[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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