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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使得高校教师聘任制度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实践中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法律关系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虽然《劳动合同法》能够调整在事业单位中建立的法律关系,但在实践中各地制定的执行规定都不相同。本文通过对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对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聘任合同;法律制度;法律依据;救济机制
  一、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存在的问题
  在缺乏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调整的前提下,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第一,合同发生纠纷的比例较高。高校与教师发生纠纷不仅会降低教师的工作热情,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严重情况下还会导致高校与教师关系的恶化。第二,不完善的合同内容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合同内容约定的越全面,合同履行时就会避免纠纷的发生。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纠纷,不能很好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条款中对于诸如工资待遇、岗位工作条件等内容没有事先予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三,程序不规范是发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法律救济程序不够规范,法律救济制度还不够健全,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对于权利的救济程序不知情,教师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不是寻求法律的救济,而是向领导反映问题。
  二、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观念的滞后
  高校教育体制改革还处在探索阶段,人们的思想中还保存着许多不利于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旧观念,缺乏先进的法律观念严重阻碍了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制度在实施中缺乏了思想上的保障,导致聘任合同在订立、履行和解除的过程中频繁地发生纠纷。
  2.法律依据的缺位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一种新型的用人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总体上不能适应聘任合同制度发展的需要。目前可供借鉴的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位,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虽然为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并且各地针对实践中复杂问题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使得劳动合同法缺乏可操作性。
  3.缺乏完善的法律救济机制
  聘任合同条款中一般规定,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还可以在协商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这些救济机制的实施都是基于国务院出台的文件规定,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则多以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教师的诉讼请求,最终教师不得不放弃司法救济的方式解决聘任合同纠纷。这就使得实践中大量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纠纷最终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高校教师聘任合同之所以存在较多纠纷,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配套的权利救济机制导致合同内容不规范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三、完善的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转变法律观念
  随着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高校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国家干部到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等学校作为聘任合同中占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在与教师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同时将新型的法律观念传达给教师,并做好宣传工作。一旦发生了合同纠纷,教师能够有意识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盲目地寻求领导的帮助。
  2.制定统一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并交由各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地方的实施情况。法律依据应规定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程序,并制定并适用相对统一的聘任合同范本对高校教师聘任制度进行规范,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高校和教师双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以提高法律依据的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建立健全合同纠纷的救济机制
  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纠纷法律救济应遵循自愿、独立、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三种途径的相互协调配合解决聘任合同纠纷。高校可以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高校和聘任教师代表组成,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高校教师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管辖高校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可以由政府设立,也可以鼓励各个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设立。与普通的劳动纠纷解决模式不同的是,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三种途径的有效衔接对于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纠纷的解决尤其重要,这就需要国家、学校、社会以及教师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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