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类型的社会纠纷不断产生,现代社会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关键词】简案快审机制;司法实践;运用 一、诉前调解,节约诉讼资源 今年以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迅速制定诉调对接流程新方式。在预登记(民商事纠纷)的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则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诉前调解,又称委托调解,包括特邀调解和行业调解。 特邀调解,指法院可以将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委托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其进一步细分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工商调解组织、交通事故调解组织、物业管理调解组织。待调解成功后,再由法院对调解协议加以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裁定书。 行业调解,指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矛盾纠纷中,法院可以委托专业组织进行调解,包括工商联、消费者协会、保险业协会、公证机构、律师组织。以有利于提高纠纷各方的信任度和调解协议的可履行性。 根据以往资料显示,法院"案多人少"及由此引发的问题,立案数量大幅攀升,年均增长20%左右。得益于员额制改革的全面落实,在"以案定额"的基础上,即便是总编制未增加的情况下,结案率不降反升。而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是我区首批四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之一,立案庭今年截止6月30日,受理各类案件3026件,新收案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26件,审结案件占全院民商事审结案件的53.4%;结案2951件,结案率为96.44%,平均每月结案数500件,调撤率为78.99%。 同时,为贯彻2017年5月14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新规程,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沙区法院作为"全国法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尝试以多元化的选择、多手段的办案方式探索出繁简分流机制的新思路。 渠道对接,形成二次分流。 渠道对接,形成二次分流,在立案、送达、排期、开庭、文书制作等环节都坚持能快则快、能简则简,最大限度缩减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民商事纠纷中不宜不愿调解的案件,我院通常有两种分流方式,一是登记立案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直接转入实质审理,形成判决书;二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依法裁判。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仍由立案庭法官审理,不再流转。通过减少进入业务庭案件数量减轻了法官办案压力,使他们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审理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促进了审判资源效能最大化和法官专业化。 二、科学办案,快案专员 (一)科学办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1.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动态调整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科学界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2.推广专业化审判。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及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采取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完善业绩评价体系等配套措施。 3.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通过安排专门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保全等审判辅助事务,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4.发挥法院外部资源作用。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促进诉外分流;发挥律师参与调解、促进案件公正高效解决等作用;引導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创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集中力量调动专业人员办理案件。 (二)科学办案,搭建"从立案到结案"的信息化平台。 法院正常功能的发挥依赖于适当减少案件负担,案多人少问题的存在使得法院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法院负担加重,法官压力增加,法院系统面临严峻考验。而简案快审是诉讼专业化、办案高效化的缩影。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则是简案快审的"快门"。 1.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小组。法院民事小额速裁团队专门成立热力案件小组、物业案件小组、道路交通案件小组、人民调解纠纷诉调对接小组、疑难案件小组,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由同一庭室、同一专业小组审理,一般20.5天审结,信息化建设对审判质效的支撑保障作用越发明显。 2.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落实证人出庭作证。相较于以往法院展示的严肃刻板形象,全方位的便民举措,一是打破了原有的诉讼难的"壁垒";二是加深了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减少了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促使当事人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破冰"。 3.落实《信息》中的新型处理办法,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规范电子送达;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可以说,从办案到备案,案件信息的传递和保存愈发便捷。 (三)新模式的探讨研究。 表格式判决书,是各地法院为实现案件"快审快结"在裁判文书形式上的一种创新,是法院在不影响司法效果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的一种举措,但表格式判决书并非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其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局限,目前来看,只适用于速裁案件,适用率不高。 在应对小额诉讼实践需求上,简易程序不能替代小额诉讼程序,表格式判决书应运而生,成为破解难题的"金钥匙"。 第一、诉讼程序的简便性与灵活性。使用表格化诉状,简化判决书,可在夜间或休息日开庭审理,充分发挥小额程序一审终审、审理周期短等优势。 第二、强化法官的职权。强化法官在小额诉讼中的职权,是小额诉讼追求效率价值的要求。 第三、简化起诉方式。基于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对象的特殊性考量,可采用填写事先制定好的表格式诉状。 第四、当庭支付。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NFC等人们交付货币习惯的改变。针对我国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在小额诉讼中可以考虑当庭裁判承担小额金钱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进行当庭支付,以避免小额诉讼判决的"执行难"现象出现,让速裁名副其实。甚至可以微信缴纳诉讼费,支付宝缴付罚金等。 三、简案快审面临的困境 如上所述,现在司法改革之后,员额限制更加严格,案件压力却逐日增加,而快审的目的之一,是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权利。简案快审的调解程序比简易程序更严苛,适用范围也更宽泛。但我们通常说,速度和质量成反比,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案件是"简程序不减权利",只能通过增加更多的司法辅助人员来解决这种情况,但是如何吸引更多的辅助人员,又是一个难题。相比于其他庭室的工作人员,立案庭的法官和助理似乎更加忙碌。 所以说,不仅仅是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们应该也是应当受惠于"诉累减轻"的。法官诉累的减轻应该并可以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的完善来实现,就像"立案登记制",不能仅仅通过盲目的降低案件受理的标准来达到司法大众化,应该有配套的措施使得法官在合理的案件压力范围内去处理所受理的案件,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