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浅析电子数据在侦查机关中的应用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视听资料同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赋予"电子数据"独立于传统证据之外的法律地位。至此,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从立法上得到确认。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收集过程的总结分析,对电子证据收集程序进行了研究,提出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今后从法律上该如何完善证据收集程序。
  关键词:电子数据;鉴定行为;收集程序
  电子数据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种证据形式,它从视听资料形式独立,和其并列为一种单独的证据。虽然法律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地位,但和视听资料一样,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手段和程序,证据表现形态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电子数据的涵义
  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主要存在于电子计算机、网络及其他附属设备之中,包括计算机存储的资料、电子邮件、光盘数据、域名等。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表现形式不同,后者主要是以音频和视频的形式表现出来,而电子数据则是除了这两种形式之外的其他电子材料。
  根据现代不同的电子技术,我们可以给电子数据的外延做一划分。第一是现代通讯技术生成的电子数据。包括计算机证据(电子文件、计算机日志等)、计算机输出物、计算机打印物等。第二是互联网技术生成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聊天记录、微博记录、电子报关单、电子签名、域名、网页、IP地址以及电子痕迹(系统文件、休眠文件、日志记录、上网痕迹)。第三是手机网技术生成的电子数据。包括手机录音证据、手机录像证据、手机短消息证据(QQ、微信)、上网痕迹、通讯痕迹。第四是其他信息技术生成的电子数据。包括雷达记录证据、录音证据、录像证据、摄像证据、GPS痕迹("视听资料"等)。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
  1.电子数据收集的主体
  证据收集是一种侦查行为,收集的主体应该是侦查人员,但是电子数据收集要借用一定专业设备和专业人员的协助,并且在电子数据提取之后,有可能还要多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上述都要依靠技术人员。所以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一般情况下就包含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一是侦查行为,这个行为主要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了带领了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扣押存储设备、现场勘验存储设备、制作复制件或镜像文件等行为。这种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行为在初查阶段还要考虑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刑事诉讼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在初查阶段,是不可以采取扣押措施的,但是可以对嫌疑人的设备进行勘验检查,这样就是合法的。二是鉴定行为,采取这种行为一般是侦查人员扣押了相关设备之后,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电子数据分析和提取。这个过程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就是鉴定主体,鉴定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对资质的要求。
  2.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
  通过对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介绍,可以明确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会产生比较多的法律文书,比如上述的《委托鉴定书》、《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材清单》、《电子数据使用和封存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要进行审查判断程序,及在庭审之上进行的质证和法官以自己内心对其的认证,在这些程序中我们应该以怎样的形式来完整表现电子数据列?
  除开光盘之外,为了保证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以及电子数据一致性、真实性,附带的《检验鉴定文书》、《电子证据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使用和封存记录》这三样法律文书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庭审过程中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过程中,首先通过一定的设备将光盘中存储的电子数据展现出来,以其内容判断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而在双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疑时,则以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这样才构成完整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资料体系。
  三、电子数据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中摸索,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可以算是有章可循,但是这一套实践中操作的规范却有以下不可忽视的缺陷,首先就是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规对上述规范进行规定,只有检察机关的一些内部规定显然是权威性不够;其次在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同一性保证、电子数据收集的手段和程序上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1.保证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电子数据的同一性问题,通俗的说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区分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复制件。其次是电子数据证实性确证的问题,是否经过篡改、处理或者毁损、存储记录所依赖的程序、软件和网络环境是否可靠、以及存储记录制作者的身份等是否合适等问题。
  因为电子数据具有高速流转性和脆弱性,比如网络上的电子证据,传输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速度甚至超越高速。同时,它也很容易被修改。所以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就必须注意一个很核心的问题:保证电子数据的同一性,争取做到向其他证据的认定一样,能够把电子数据从产生、发现、收集、保管、提交的全过程都能够呈现在法官面前,以保障其真实准确。
  2.丰富电子数据收集的方法
  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要采用的是现场搜查扣押电子设备、现场输出电子数据、对相关证据进行镜像复制等方式,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手机和电脑(包括服务器)这两种设备,且在电脑系统数据的恢复上依赖现有软件只能够恢复微软系统的电子数据,对于苹果电脑系统的数据恢复还不能实现。今后应该朝着网络远程取证、提取打印机、投影仪数据这些方面发展,实现电子数据收集手段的完善。
  3.简化电子数据收集程序
  现有规定和操作的电子数据收集程序,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的制作还有一定的复杂,比如就现场电子数据的收集来说,区分是否进行电子数据现场检验,电子数据的法律文书就有《提取电子数据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使用和封存记录》,要检验的话就还要制作《检验鉴定文书》、《电子证据勘验笔录》,这些法律文书中要求两名现场见证人都要签字,有时候在忙碌的时候就容易遗忘某些文书的签字,因此上述法律文书可以考虑简化和合并。
  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对其的收集、审查判断必然在今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越来越多的出现,这些过程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是整个工作的基础,只有证据收集保证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后面证据的质证认证才能够顺利开展,因此重视并明确分清电子数据工作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考虑的问题,电子数据的收集既涉及到侦查行为,也涉及到技术检验行为,作为检察机关来说,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都应该联手协作,为今后反腐工作增添新的助力。
网站目录投稿:妙夏